
謂抛棄未離異的妻子再與别人結婚。猶言重婚。 元 楊景賢 《劉行首》第三折:“員外,你不回家來,原來在這裡,做個停妻再娶妻,我和你見官去。” 明 朱權 《荊钗記·參相》:“謾自相勞讓,停妻再娶誰承望。”《西遊記》第二三回:“話便也是這等説,卻隻是我脫俗又還俗,停妻再娶了。” 唐 律有妻再娶者,處罪徒一年,女家減一等。參閱《唐律疏議·戶婚》。
“停妻再娶”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指丈夫在未與原配妻子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再次正式娶妻,屬于重婚行為。該成語也用于形容男性對婚姻不忠、背叛原配的行為。
最早出自元代楊景賢的雜劇《劉行首》第三折:“員外,你不回家來,原來在這裡,做個停妻再娶妻。”。明代朱權的《荊钗記》等文獻中也有類似用法。曆史上,唐代法律已規定“有妻再娶者,處罪徒一年”(《唐律疏議·戶婚》),可見這一行為在古代已被明确禁止。
類似含義的表述有“重婚”“抛妻另娶”等,但“停妻再娶”更強調婚姻關系未解除前提下的再婚行為。
以上内容綜合元代雜劇、古代律法及詞典解釋,完整出處可參考、4、5、9等來源。
停妻再娶是一個成語,意指丈夫暫時與妻子分開,與另外一個女子結婚,然後再回到原來的妻子身邊。這個成語主要用來形容丈夫不忠誠,背離家庭觸犯倫理道德。
停(䖒,八點水+口,12畫)、妻(女,3畫)、再(田,5畫)、娶(女,偏旁+口,10畫)。
《詩經·氓》:“有澤而不救,盈虧以時。自求多福,或戾或僦。”其中“或戾或僦”一句,意為有的人娶了别人的妻子,又回到了自己的妻子身邊。後來,人們用“停妻再娶”來形容這種情況。
停妻再娶的繁體字為停妻再娶。
古時候,停妻再娶的寫法與現代一樣。
他竟然停妻再娶,背離了家庭責任。
停滞、停當、再娶、再次。
複婚、重娶。
忠誠、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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