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 时 楚国 官名,掌刑狱。《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荆庄王 有茅门之法,曰:‘羣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輈,戮其御。’” 汉 刘向 《说苑·至公》:“ 楚 令尹 子文 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闻其令尹之族也而释之。”
廷理是古代中国司法体系中的官职名称,专指春秋战国时期楚国执掌刑狱的最高司法官,其职能相当于后世的“廷尉”或“大理寺卿”。以下是详细解释:
字义解析
“廷”指朝廷,“理”意为治理、审断。合称“廷理”即“朝廷中掌管刑狱审理的官员”。
来源:《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楚庄王有茅门之法,廷理执法而太子犯之。”
核心职能
廷理负责审理王室、贵族及重大刑事案件,维护法律权威。例如《淮南子·主术训》提到:“廷理,所以正君臣也。”强调其通过执法规范君臣行为。
楚国司法独特性
廷理为楚国特有官职,凸显其司法独立于周制。据《左传》注疏,楚国设“廷理”以强化王权对贵族的法律约束,避免宗室干预司法。
来源:清代学者孙诒让《周礼正义》引《春秋左传注》考据。
代表性案例
《韩非子》记载楚庄王时期,廷理因太子车驾违反“茅门之法”(宫禁法规)而依法责罚,体现其执法不畏权贵的特点。
廷理职能后被秦汉“廷尉”继承,如《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其名称虽变,但“理狱”职能延续至隋唐大理寺。
来源:现代学者杨宽《战国史》对楚国官制的分析。
《汉语大词典》释义
明确廷理为“春秋时楚国掌刑狱的官”,引《韩非子》为书证。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2卷(上海辞书出版社)。
古文字学佐证
战国楚简中“理”字多与“治狱”相关,如包山楚简记录“理狱”流程,印证廷理的司法属性。
来源:李守奎《楚文字编》对司法类字词的考释。
参考文献来源标注
“廷理”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详细解释:
根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和《说苑·至公》记载:
当代语境中,“廷理”已不作为官职使用,但可比喻为“负责治理或司法的人员”,或在文学、历史研究中提及古代制度。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韩非子》《说苑》等古籍原文或高权威词典(如汉典、沪江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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