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 時 楚國 官名,掌刑獄。《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荊莊王 有茅門之法,曰:‘羣臣大夫、諸公子入朝,馬蹄踐霤者,廷理斬其輈,戮其禦。’” 漢 劉向 《說苑·至公》:“ 楚 令尹 子文 之族有幹法者,廷理拘之,聞其令尹之族也而釋之。”
廷理是古代中國司法體系中的官職名稱,專指春秋戰國時期楚國執掌刑獄的最高司法官,其職能相當于後世的“廷尉”或“大理寺卿”。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義解析
“廷”指朝廷,“理”意為治理、審斷。合稱“廷理”即“朝廷中掌管刑獄審理的官員”。
來源:《韓非子·外儲說右上》記載:“楚莊王有茅門之法,廷理執法而太子犯之。”
核心職能
廷理負責審理王室、貴族及重大刑事案件,維護法律權威。例如《淮南子·主術訓》提到:“廷理,所以正君臣也。”強調其通過執法規範君臣行為。
楚國司法獨特性
廷理為楚國特有官職,凸顯其司法獨立于周制。據《左傳》注疏,楚國設“廷理”以強化王權對貴族的法律約束,避免宗室幹預司法。
來源:清代學者孫诒讓《周禮正義》引《春秋左傳注》考據。
代表性案例
《韓非子》記載楚莊王時期,廷理因太子車駕違反“茅門之法”(宮禁法規)而依法責罰,體現其執法不畏權貴的特點。
廷理職能後被秦漢“廷尉”繼承,如《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廷尉,秦官,掌刑辟。”其名稱雖變,但“理獄”職能延續至隋唐大理寺。
來源:現代學者楊寬《戰國史》對楚國官制的分析。
《漢語大詞典》釋義
明确廷理為“春秋時楚國掌刑獄的官”,引《韓非子》為書證。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2卷(上海辭書出版社)。
古文字學佐證
戰國楚簡中“理”字多與“治獄”相關,如包山楚簡記錄“理獄”流程,印證廷理的司法屬性。
來源:李守奎《楚文字編》對司法類字詞的考釋。
參考文獻來源标注
“廷理”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詳細解釋:
根據《韓非子·外儲說右上》和《說苑·至公》記載:
當代語境中,“廷理”已不作為官職使用,但可比喻為“負責治理或司法的人員”,或在文學、曆史研究中提及古代制度。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韓非子》《說苑》等古籍原文或高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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