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eside at lawsuit;hearing;try a case;administer justice] 听理诉讼;审案
听理诉讼;审案。《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尚书大传》卷四:“听讼之术,大略有三:治必宽;宽之术,归於察;察之术,归於义。” 唐 李颀 《送刘四》诗:“听讼破秋毫,应物利干将。”《醒世恒言·两县令竞义婚孤女》:“那官人为官清正,单吃 德化县 中一口水,又且听讼明决,雪寃理滞。” 田北湖 《与某生论韩文书》:“彼听讼者,研鞫两造之情伪,廉得其情,而后断狱。”
听讼是汉语法律术语,指古代官员审理诉讼案件的行为,源自司法实践中对纠纷的裁决过程。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层次:
基本词义
“听”指听取、审理,“讼”指诉讼、争辩。合指司法官员在公堂上听取双方陈词并作出裁决。《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审理案件”,强调官员居中裁判的职能。
分字释义
历史沿革
最早见于《礼记·大学》:“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反映儒家“息讼”思想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汉代《盐铁论》载“断狱听讼”,说明其作为司法程序的关键环节。
经典文献引用
《论语·颜渊》记录孔子任鲁国大司寇时“听讼,吾犹人也”,佐证其作为古代司法官员核心职责的地位。清代《明会典》详述听讼需“察情伪、辨虚实”的审理标准。
现代延伸
当代法学研究中,该词常与“非讼程序”对比使用。参考《中国法律文化辞典》,其内涵已扩展至包括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资料:汉典、国学大师网、《古代法律辞典》电子版)
“听讼”是一个法律术语,其含义和背景可综合如下:
听讼(拼音:tīng sòng)指法官或仲裁人审理诉讼案件,即通过听取双方陈述、审查证据来裁决纠纷。该词强调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如《论语·颜渊》中孔子提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表明其核心在于解决争端并追求社会和谐。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体案例,可查阅《论语·颜渊》及法律史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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