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regulations;ordinance]∶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的法律文件
安全条例
(2) [rules]∶也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组织条例
(1).著作的义例、体例。 汉 何休 《春秋公羊传序》:“往者略依 胡毋生 条例,多得其正,故遂隐括,使就绳墨焉。”《后汉书·郑兴传》:“﹝ 刘歆 ﹞美 兴 才,使撰条例、章句、传话,及校《三统历》。”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史传》:“至 邓璨 《晋纪》,始立条例。”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经籍会通二》:“然不述作者之意,但於书名之下,每立一传,而又作九篇条例,编於卷首,盖亦辑略之意。” 清 阮元 《小沧浪笔谈》卷三:“予於癸丑秋,奉命视学 山 左,校閲之暇,咨访耆旧,广为搜索。明年冬, 秋帆先生 来抚 齐鲁 ,同有勒成一书之志,遂商榷条例,博稽群籍……成书二十四卷。”
(2).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律文件。 唐 陈子昂 《上蜀川安危事》:“若纵而不括,以养贼徒, 蜀州 大弊,必是未息。天恩允此请,乞作条例括法。”《宋史·神宗纪一》:“甲子, 陈升之 、 王安石 创置三司条例,议行新法。” 清 龚自珍 《明良论四》:“待其敝且变,而急思所以救之,恐异日之破坏条例,将有甚焉者矣。” 浦安修 《赤子之心》:“他把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国防建设事业上。参加会议,了解情况,参与各种条例、条令的制定和修改。”
(3).泛指分条订立的章程、规则。《古今小说·张道陵七试赵昇》:“ 真人 见人心信服,乃立为条例……与神明共盟约,不得再犯;若復犯,身当即死。” 清 昭槤 《啸亭杂录·杨文勤》:“ 谢薌泉 巡南漕归,告余曰:‘见公所定条例,每项皆有宽饶餘利,使人乐於从事’。”
(4).逐条列举。 元 刘壎 《隐居通议·元贞陈言》:“其言虽泛滥,至其条例时弊处,沉著痛快。”
条例是汉语中表示规范性文件或章程的专有名词,其核心含义包含三个层级:
法规属性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定义,条例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或行政约束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类文件通常用于明确具体事务的权责范围与执行标准。
适用范围
在《辞海》中,条例被解释为“针对特定领域或事项的系统性规定”,既包括全国性法律细则,也涵盖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其内容需符合上位法要求,且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历史演变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条例”一词最早见于汉代文献,原指分条列举的规则。唐代《唐律疏议》进一步将其定义为“分条订立的章程”,这一用法延续至现代。古代条例多用于吏治管理,现代则扩展至社会各领域。
制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类条例需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条例则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生效。制定过程中需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备案审查。
“条例”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用于对特定领域的事务或行为进行系统性规定。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法律属性
条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具体事项,具有长期执行效力。
制定主体
主要分为两类:
从属性
条例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需符合上位法要求,不能与宪法或法律冲突。
针对性
通常针对某一类具体事项或特定领域(如交通管理、党内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强制性
违反条例需承担法律后果,其效力适用于全体公民或特定群体。
按制定主体
按内容范围
条例通过明确行为准则,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实施,尤其在法律未完全覆盖的领域起到补充作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例内容,可参考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发布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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