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regulations;ordinance]∶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的法律文件
安全條例
(2) [rules]∶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
組織條例
(1).著作的義例、體例。 漢 何休 《春秋公羊傳序》:“往者略依 胡毋生 條例,多得其正,故遂隱括,使就繩墨焉。”《後漢書·鄭興傳》:“﹝ 劉歆 ﹞美 興 才,使撰條例、章句、傳話,及校《三統曆》。”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史傳》:“至 鄧璨 《晉紀》,始立條例。” 明 胡應麟 《少室山房筆叢·經籍會通二》:“然不述作者之意,但於書名之下,每立一傳,而又作九篇條例,編於卷首,蓋亦輯略之意。” 清 阮元 《小滄浪筆談》卷三:“予於癸丑秋,奉命視學 山 左,校閲之暇,咨訪耆舊,廣為搜索。明年冬, 秋帆先生 來撫 齊魯 ,同有勒成一書之志,遂商榷條例,博稽群籍……成書二十四卷。”
(2).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等的法律文件。 唐 陳子昂 《上蜀川安危事》:“若縱而不括,以養賊徒, 蜀州 大弊,必是未息。天恩允此請,乞作條例括法。”《宋史·神宗紀一》:“甲子, 陳升之 、 王安石 創置三司條例,議行新法。” 清 龔自珍 《明良論四》:“待其敝且變,而急思所以救之,恐異日之破壞條例,将有甚焉者矣。” 浦安修 《赤子之心》:“他把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國防建設事業上。參加會議,了解情況,參與各種條例、條令的制定和修改。”
(3).泛指分條訂立的章程、規則。《古今小說·張道陵七試趙昇》:“ 真人 見人心信服,乃立為條例……與神明共盟約,不得再犯;若復犯,身當即死。” 清 昭槤 《嘯亭雜錄·楊文勤》:“ 謝薌泉 巡南漕歸,告餘曰:‘見公所定條例,每項皆有寬饒餘利,使人樂於從事’。”
(4).逐條列舉。 元 劉壎 《隱居通議·元貞陳言》:“其言雖泛濫,至其條例時弊處,沉著痛快。”
“條例”是法律規範的一種形式,通常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用于對特定領域的事務或行為進行系統性規定。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法律屬性
條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屬于法的表現形式之一。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内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具體事項,具有長期執行效力。
制定主體
主要分為兩類:
從屬性
條例是對法律的細化和補充,需符合上位法要求,不能與憲法或法律沖突。
針對性
通常針對某一類具體事項或特定領域(如交通管理、黨内工作)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強制性
違反條例需承擔法律後果,其效力適用于全體公民或特定群體。
按制定主體
按内容範圍
條例通過明确行為準則,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法律實施,尤其在法律未完全覆蓋的領域起到補充作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例内容,可參考全國人大或國務院發布的官方文件。
《條例》是指對某一事物或某一行為所作的規定和規則。這些規定和規則通常是由政府或其他組織制定的,用于指導和管理相關領域的行為。
《條例》這個詞可以拆分成兩個部首:木和竹。它的總筆畫數是7個。
《條例》這個詞最早出現在《說文解字》一書中,是由于古代為了規範社會秩序和行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條文。
《條例》是《條例》的繁體字寫法。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常常有一些變化。《條例》在古時候的寫法可以是「條籍」或「條法」等。
1. 根據國家的《條例》,禁止未成年人購買煙酒。
2. 公司的《條例》明确規定了員工的上班時間和行為規範。
1. 條例性:指符合《條例》規定的性質或特點。
2. 條例化:指将一些具體的行為規範化為《條例》。
3. 條例例:指以具體案例作為依據的《條例》。
《法規》、《規章》、《規則》、《制度》。
違法、違規、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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