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例法令。 宋 苏轼 《上蔡省主论放欠书》:“官吏上下,举知其非辜,而哀其不幸,迫于条宪,势不得释。”
“条宪”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字源和构词法角度解析。据《汉语大词典》记载,“条”指分项列举的法规或细则,如“条例”“条款”;“宪”则指根本性法律规范,如“宪法”“宪章”。二者组合后,“条宪”可理解为“成文法典中的具体规范”,特指以条目形式呈现的国家根本性法律条文。
在历史文献中,“条宪”一词多用于指代古代法典的编纂形式。例如《唐律疏议》中提到的“宪章条贯”,即强调法律体系的层级性与条文化的呈现方式。现代法律术语中,该词已逐渐被“宪法条款”“法律条文”等表述替代,但在研究法制史的学术著作中仍可见其使用,用以特指古代法典的条目化立法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该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等通用辞书中未单独列条,其使用主要见于专业法律文献及历史典籍研究领域。语言学界普遍认为,“条宪”属于古代法律术语的遗存,其语义场已基本被现代法律术语所覆盖。
“条宪”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tiáo xiàn,其核心含义为条例法令,具体解释如下:
词义来源
引申含义
在部分语境中(如成语用法),“条宪”可延伸为依法办事、公正无私 的准则,强调依据法律处理事务的态度。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苏轼原文或法律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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