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通令;通告。《三国志·吴志·陆凯传》:“今宫女旷积,而黄门復走州郡,条牒民女,有钱则舍,无钱则取,怨呼道路,母子死诀。”
(2).条例;文书。 晋 葛洪 《抱朴子·省烦》:“拜伏揖让之节,升降盘旋之容,使足叙事,无令小碎,条牒各别,令易案用。” 南朝 宋 刘义庆 《世说新语·雅量》:“ 桓宣武 与 郗超 议芟夷朝臣,条牒既定,其夜同宿。”
“条牒”是汉语中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义与历史文献用例两个层面解析:
一、字义溯源 “条”在《说文解字》中释为“小枝也”,后引申出分项列举、逐项陈述的文书形式(参考《汉语大词典》);“牒”原指古代书写用的竹片或木片,《汉书·路温舒传》注“小简曰牒”,后特指官府文书或凭证(参考《王力古汉语字典》)。二字组合后,形成“分项陈述的文书”这一核心语义。
二、文献用例解析
分项记录的功能性
清代章学诚《文史通义》载“条牒所以列事”,指以条目形式记录事务的文书,具有分类明晰的特点,常见于古代户籍、赋税等行政文书中(参考中华书局《文史通义校注》)。
官方凭证属性
《宋史·职官志》提及地方官员需凭“条牒”办理物资调拨,此处特指加盖官印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参考上海古籍出版社《宋史职官志补正》)。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但在研究古代文书制度、法制史等领域仍具学术价值。其语义可概括为:古代官府使用的分项陈述、具备行政效力的文书或凭证。
“条牒”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通令或通告
指古代官方发布的正式指令或公告,具有行政效力。例如《三国志·吴志·陆凯传》中提到“条牒民女”,即官府通过文书征选民女,体现其作为政令载体的功能。
条例或文书
广义上可指成文的规章、条例或正式文件。如晋代葛洪《抱朴子》中提及“条牒各别,令易案用”,说明其作为分类文书的用途。
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但在研究历史、法律或古典文献时仍可能遇到。近义词如“公文”“通告”更常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古籍用例,可参考《三国志》《抱朴子》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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