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通令;通告。《三國志·吳志·陸凱傳》:“今宮女曠積,而黃門復走州郡,條牒民女,有錢則舍,無錢則取,怨呼道路,母子死訣。”
(2).條例;文書。 晉 葛洪 《抱樸子·省煩》:“拜伏揖讓之節,升降盤旋之容,使足叙事,無令小碎,條牒各别,令易案用。”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雅量》:“ 桓宣武 與 郗超 議芟夷朝臣,條牒既定,其夜同宿。”
“條牒”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義與曆史文獻用例兩個層面解析:
一、字義溯源 “條”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小枝也”,後引申出分項列舉、逐項陳述的文書形式(參考《漢語大詞典》);“牒”原指古代書寫用的竹片或木片,《漢書·路溫舒傳》注“小簡曰牒”,後特指官府文書或憑證(參考《王力古漢語字典》)。二字組合後,形成“分項陳述的文書”這一核心語義。
二、文獻用例解析
分項記錄的功能性
清代章學誠《文史通義》載“條牒所以列事”,指以條目形式記錄事務的文書,具有分類明晰的特點,常見于古代戶籍、賦稅等行政文書中(參考中華書局《文史通義校注》)。
官方憑證屬性
《宋史·職官志》提及地方官員需憑“條牒”辦理物資調撥,此處特指加蓋官印的證明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參考上海古籍出版社《宋史職官志補正》)。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但在研究古代文書制度、法制史等領域仍具學術價值。其語義可概括為:古代官府使用的分項陳述、具備行政效力的文書或憑證。
“條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通令或通告
指古代官方發布的正式指令或公告,具有行政效力。例如《三國志·吳志·陸凱傳》中提到“條牒民女”,即官府通過文書征選民女,體現其作為政令載體的功能。
條例或文書
廣義上可指成文的規章、條例或正式文件。如晉代葛洪《抱樸子》中提及“條牒各别,令易案用”,說明其作為分類文書的用途。
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但在研究曆史、法律或古典文獻時仍可能遇到。近義詞如“公文”“通告”更常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古籍用例,可參考《三國志》《抱樸子》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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