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altitude; height; high; highly; highness; stature; tallness
【计】 H
【化】 height
【医】 height; super-
【法】 atonomy; autonomous right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高度的自治权”可拆解为以下核心释义与权威参考依据:
高度 (hight)
来源:牛津词典(Oxford Languages)定义 "high" 为 "of great vertical extent" 或 "greater than normal in quantity or intensity" 参考:Oxford Languages
自治权 (autonomy)
来源: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 "autonomy" 定义为 "self-government;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参考:Thomson Reuters Legal
复合词义
中国宪法与香港/澳门《基本法》明确“高度自治权”的实践框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英译: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vested with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including that of final adjudication."
权力范围:
来源:中国国务院《“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 参考:国务院公报
联合国《关于殖民地独立宣言》(1960)提出:
"自治权(self-governance)是非主权实体实现内部治理的合法权利。"
来源:UN Resolution 1514 (XV) 参考:联合国文件库
剑桥法学教授 Yash Ghai 在《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中强调:
"高度自治的本质是中央授权的地方自治,其边界由宪法性文件严格限定。"
来源: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7, p. 82
“高度的自治权”在汉英对照中指向high degree of autonomy,特指主权国家依法授予特定地区的广泛自我管理权限,其权威性源于宪法性法律及国际实践共识。
高度的自治权是指在中国特定行政区域(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中央授予地方在部分领域拥有较高自主管理权限的制度。以下是具体解释:
高度自治权是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如《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授予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权力,其核心是“一国两制”原则。特别行政区在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管理的前提下,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可制定本地法律,但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全国性法律除涉及国防、外交等体现国家主权的事项外,一般不在此实施。
司法权与终审权
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案件审判不受干预,终审权由本地终审法院行使,无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管理权
可自主处理经济、财政、教育、文化等行政事务,例如制定税收政策、管理公共设施等。
有限的对外事务权
能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参与国际经贸、文化合作,签订协议并颁发旅行证件。
民族自治地方(如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权范围较小,需遵循国家统一法律,且不享有司法终审权和对外事务权。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更广泛,是中央基于“一国两制”的特殊授权。
高度自治权体现了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特殊地位的尊重,但需在宪法和基本法框架下行使,是国家主权与地方自治的平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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