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tilitarian theories of law
功利主义的法学(Utilitarian Jurisprudence)是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础构建的法律理论体系,其核心主张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以"最大幸福原则"(Principle of Greatest Happiness)为准则,通过理性计算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该理论体系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效益本位原则 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观点源自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的"效益原则"[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23]。法律规则应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能产生最大净效益的解决方案。
实证主义方法论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量化法律效果,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论自由》中强调的"伤害原则",主张法律干预应以预防实质性损害为前提[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2]。现代法经济学派代表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法律效益分析模型。
**制度建构特征
该理论在侵权法、合同法等领域具有较强解释力,但也面临"效益难以量化"、"忽视个体权利"等批判。当前研究趋势聚焦于结合神经科学、大数据技术优化效益测算模型[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24]。
功利主义法学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理论流派,其核心是将功利主义伦理原则应用于法律体系,强调法律应以促进社会整体幸福为目标。以下是详细解释:
功利主义法学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础,主张人类行为受“避苦求乐”的本性支配,追求最大幸福是根本准则。其核心命题包括:
功利主义法学推动了19世纪法律改革,主张法律应服务于实际社会需求。其思想被20世纪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吸收,并衍生出现代分析法学。
该学派突破自然法学的抽象框架,将法律与实证效果结合,但也被批评忽视个体权利和正义的复杂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理论或历史背景,可参考、2、5、6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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