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tilitarian theories of law
功利主義的法學(Utilitarian Jurisprudence)是以功利主義哲學為基礎構建的法律理論體系,其核心主張法律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應以"最大幸福原則"(Principle of Greatest Happiness)為準則,通過理性計算實現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該理論體系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效益本位原則 功利主義法學認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進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觀點源自傑裡米·邊沁(Jeremy Bentham)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提出的"效益原則"[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23]。法律規則應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能産生最大淨效益的解決方案。
實證主義方法論 采用實證分析方法量化法律效果,如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在《論自由》中強調的"傷害原則",主張法律幹預應以預防實質性損害為前提[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2]。現代法經濟學派代表理查德·波斯納(Richard Posner)在此基礎上發展出法律效益分析模型。
**制度建構特征
該理論在侵權法、合同法等領域具有較強解釋力,但也面臨"效益難以量化"、"忽視個體權利"等批判。當前研究趨勢聚焦于結合神經科學、大數據技術優化效益測算模型[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24]。
功利主義法學是法學領域的重要理論流派,其核心是将功利主義倫理原則應用于法律體系,強調法律應以促進社會整體幸福為目标。以下是詳細解釋:
功利主義法學以功利主義哲學為基礎,主張人類行為受“避苦求樂”的本性支配,追求最大幸福是根本準則。其核心命題包括:
功利主義法學推動了19世紀法律改革,主張法律應服務于實際社會需求。其思想被20世紀社會法學、經濟分析法學等吸收,并衍生出現代分析法學。
該學派突破自然法學的抽象框架,将法律與實證效果結合,但也被批評忽視個體權利和正義的複雜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理論或曆史背景,可參考、2、5、6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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