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credit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经】 coordinate
creditor's rights
【经】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共同债权"对应的英文表述为"joint credit"或"joint claim",指两个以上债权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对同一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7条至521条,共同债权可分为以下三种形态:
一、连带债权 多个债权人可共同主张全部债权(民法典第518条),例如建筑工程中多家供应商对开发商享有的材料款请求权。该制度设计源于罗马法中的"correal obligation"理论,旨在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
二、按份债权 各债权人按约定比例分别行使权利(民法典第517条),常见于遗产继承中的债务分配。此种形态与普通法系的"several liability"具有功能相似性。
三、不可分债权 针对标的不可分割的债权(民法典第520条),如艺术品共同购买人主张交付权。此类债权行使需全体债权人共同主张,与《德国民法典》第432条规定的"unteilbare Forderung"制度相呼应。
权威法律文献显示,共同债权的成立需满足三要件:主体复数性(多个债权人)、客体同一性(相同债务标的)、内容关联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其效力范围覆盖请求权、受领权、处分权等权能,但各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民法典第519条)。
司法实践表明,共同债权纠纷多集中于破产清算领域,债权人需通过债权人会议集体行权(《企业破产法》第59条)。国际比较法研究显示,该制度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16条规定的"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存在程序规则差异。
共同债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如婚姻、家庭、合作等),对同一债权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债权人必须共同行使权利且对外无独立份额的多数人之债形式。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共同债权强调“不可分割性”,而连带债权允许各债权人单独主张全部债权(但最终需内部协调)。若主体间无共同关系基础(如婚姻),通常不构成共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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