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credit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creditor's rights
【經】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共同債權"對應的英文表述為"joint credit"或"joint claim",指兩個以上債權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對同一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7條至521條,共同債權可分為以下三種形态:
一、連帶債權 多個債權人可共同主張全部債權(民法典第518條),例如建築工程中多家供應商對開發商享有的材料款請求權。該制度設計源于羅馬法中的"correal obligation"理論,旨在強化債權人權益保護。
二、按份債權 各債權人按約定比例分别行使權利(民法典第517條),常見于遺産繼承中的債務分配。此種形态與普通法系的"several liability"具有功能相似性。
三、不可分債權 針對标的不可分割的債權(民法典第520條),如藝術品共同購買人主張交付權。此類債權行使需全體債權人共同主張,與《德國民法典》第432條規定的"unteilbare Forderung"制度相呼應。
權威法律文獻顯示,共同債權的成立需滿足三要件:主體複數性(多個債權人)、客體同一性(相同債務标的)、内容關聯性(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其效力範圍覆蓋請求權、受領權、處分權等權能,但各債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民法典第519條)。
司法實踐表明,共同債權糾紛多集中于破産清算領域,債權人需通過債權人會議集體行權(《企業破産法》第59條)。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該制度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116條規定的"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存在程式規則差異。
共同債權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于共同關系(如婚姻、家庭、合作等),對同一債權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債權人必須共同行使權利且對外無獨立份額的多數人之債形式。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共同債權強調“不可分割性”,而連帶債權允許各債權人單獨主張全部債權(但最終需内部協調)。若主體間無共同關系基礎(如婚姻),通常不構成共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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