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rporate arrangement and reorganization
公司重整(Company Reorganization),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陷入财务困境但仍有持续经营价值和再生可能的企业,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通过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谈判,制定并执行重整计划,调整债务、股权、业务及资产结构,以实现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的法定程序。其核心在于避免破产清算,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Going-Concern Value)。
法律程序性 (Legal Procedural Nature)
重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八章设立的正式司法程序。必须由债务人、债权人或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受理后方可启动。整个过程在法院主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目的:拯救与清偿 (Purpose: Rehabilitation & Debt Settlement)
主要目标并非简单清算资产偿债,而是通过对企业财务和业务的重整,恢复其盈利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维护就业和社会经济稳定。同时,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债权在调整后的公平、有序清偿。
核心机制:重整计划 (Core Mechanism: Reorganization Plan)
重整计划是程序的核心文件,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需提交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如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等)。计划内容通常包括:
参与主体多元 (Diverse Participants)
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人:
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Distinction from Bankruptcy Liquidation)
重整与破产清算(Bankruptcy Liquidation)同为破产法下的程序,但目的和结果截然不同:
该法第八章(第七十条至第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重整”程序,是理解和操作公司重整的根本法律依据。具体条款明确了申请主体、受理条件、期间效力、管理人职责、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执行与监督等核心内容。例如,第八十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应包含的内容,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规定了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程序。
权威的法律释义著作(如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释义)或专业法律词典(如《元照英美法词典》、《英汉法律词典》)对“公司重整”、“Reorganization”等术语有更深入的法理和实务解释,强调其作为司法拯救程序的性质、区别于庭外债务重组(Out-of-Court Workout)的正式性,以及与Chapter 11 Bankruptcy(美国破产法第11章重整)的类比关系。
公司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面临破产风险时,通过法律程序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债务、资产及业务调整,以恢复经营能力的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公司重整是依据《企业破产法》,针对可能或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仍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由法院主导的挽救程序。其核心是通过债务重组、业务优化等措施,避免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员工利益。
普通“重组”是企业自主进行的结构调整,无需法院介入,目的更侧重优化资源配置;而“重整”是法定破产程序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和司法约束力。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款,可参考《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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