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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英文解释翻译、公司重整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orporate arrangement and reorganization

分词翻译:

公司的英语翻译: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医】 company
【经】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重整的英语翻译:

【计】 reforming
【化】 reforming
【医】 redintegration; reintegration
【经】 reconstruction

专业解析

公司重整(Company Reorganization),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陷入财务困境但仍有持续经营价值和再生可能的企业,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通过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谈判,制定并执行重整计划,调整债务、股权、业务及资产结构,以实现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的法定程序。其核心在于避免破产清算,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Going-Concern Value)。

核心要素解析

  1. 法律程序性 (Legal Procedural Nature)

    重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八章设立的正式司法程序。必须由债务人、债权人或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受理后方可启动。整个过程在法院主导和监督下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2. 目的:拯救与清偿 (Purpose: Rehabilitation & Debt Settlement)

    主要目标并非简单清算资产偿债,而是通过对企业财务和业务的重整,恢复其盈利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维护就业和社会经济稳定。同时,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债权在调整后的公平、有序清偿。

  3. 核心机制:重整计划 (Core Mechanism: Reorganization Plan)

    重整计划是程序的核心文件,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需提交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如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等)。计划内容通常包括:

    • 债务调整方案: 如延期偿还、减免部分本金或利息、债转股等。
    • 经营方案: 如业务调整、资产处置或注入、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管理等。
    • 股权调整方案: 可能涉及原股东权益的削减或让渡,引入新股东。 计划需获得法定多数表决组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4. 参与主体多元 (Diverse Participants)

    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人:

    • 债务人 (Debtor): 即陷入困境的公司本身。
    • 债权人 (Creditors): 包括各类债权人,其权益通过分组表决重整计划得到调整。
    • 出资人 (Shareholders/Investors): 原股东权益通常会被调整,可能需让渡股权或接受稀释。
    • 管理人 (Administrator): 由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或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调查财产状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等。
    • 法院 (Court): 主导程序,裁定受理、批准重整计划、监督执行等。
    • 战略投资者 (Strategic Investor): 可能通过重整程序注资或收购资产。
  5. 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Distinction from Bankruptcy Liquidation)

    重整与破产清算(Bankruptcy Liquidation)同为破产法下的程序,但目的和结果截然不同:

    • 重整: 旨在挽救企业,使其存续(Preservation of the Business Entity)。债权人可能获得高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但需接受债务条件的调整(如延期、减免)。企业通过重整获得重生机会。
    • 清算: 旨在公平变卖企业资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后注销企业(Termination of the Business Entity)。企业主体消灭。

权威参考依据

网络扩展解释

公司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面临破产风险时,通过法律程序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债务、资产及业务调整,以恢复经营能力的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公司重整是依据《企业破产法》,针对可能或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仍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由法院主导的挽救程序。其核心是通过债务重组、业务优化等措施,避免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员工利益。

二、适用条件

  1. 财务困境:企业需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
  2. 再生希望:企业需具备维持价值和恢复经营的可能性。
  3. 申请人资格:可由债务人、债权人,或持有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提出申请。

三、程序特点

四、目的与作用

  1. 避免破产清算:通过债务延期、减免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
  2. 恢复经营能力:引入战略投资、调整业务结构,帮助企业重生。
  3. 社会效益:减少失业风险,维护经济稳定。

五、与重组的区别

普通“重组”是企业自主进行的结构调整,无需法院介入,目的更侧重优化资源配置;而“重整”是法定破产程序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和司法约束力。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款,可参考《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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