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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申辩权英文解释翻译、放弃申辩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bstain from pleading

分词翻译:

放弃的英语翻译: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经】 surrender

申辩的英语翻译:

averment; defend oneself; excuse; explain oneself

权的英语翻译: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专业解析

放弃申辩权(Waiver of the Right to Defend)的汉英法律释义

一、中文法律释义

“放弃申辩权”指当事人在诉讼或争议解决过程中,自愿且明确地放弃陈述理由、反驳指控或进行辩护的法定权利。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1. 明知权利存在:当事人需知晓自身享有申辩权(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 自愿性:非受胁迫、欺诈而主动放弃(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自愿认罪”的界定)。
  3. 明示或默示行为:可通过书面声明、当庭沉默或消极应诉等方式体现(《民事诉讼法》第13条)。

二、英文法律释义(Waiver of the Right to Defend)

在英美法系中,该术语指当事人(defendant)"intentional relinquishment of a known right to present arguments or evidence in response to allegations",需满足以下条件:

  1. Knowing and Voluntary:放弃需基于充分认知(如Miranda v. Arizona案确立的“明知且明智”标准)。
  2. Scope:涵盖放弃答辩(pleading)、举证(evidence submission)及质证权(cross-examination),常见于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场景(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3. Irrevocability:一经法庭确认即不可撤销(Boykin v. Alabama判决)。

三、双语使用场景对比

场景 中文法律实践 英美法实践
刑事诉讼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签署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
民事诉讼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 默认判决(Default Judgment)
仲裁程序 未提交答辩书视为放弃申辩 适用《联邦仲裁法》第10条

权威来源参考

  1.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 《布莱克法律词典》"Waiver"词条(Thomson Reuters, 2004)
  3.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Boykin v. Alabama, 395 U.S. 238 (1969)(联邦司法中心)

(注:为符合原则,上述引用来源均为立法机构、权威法律出版物及判例库,具体链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可依据标注名称检索官方文件。)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放弃申辩权”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自愿或以行为表明不再行使法律赋予的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形。具体解释如下:

  1. 法律性质
    这是当事人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行为,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放弃对行政机关指控进行反驳、提供证据或提出异议的机会。

  2. 放弃方式
    既包括明示放弃(如签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书》),也包括默示放弃(如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逾期未申辩,或行政机关通知到场时拒不到场)。

  3. 常见情形

  1. 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可缩短办案期限,在履行告知义务后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如显示,实践中常见次日即可作出决定。

需注意:放弃申辩权不意味着放弃实体权利,当事人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否则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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