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rrow in negotia
【经】 act of law
character; matter; nature; pawn; pledge; quality; question; ******
【医】 mass; massa; quality; substance; substantia
【经】 guilder
error; mistake; balk; baulk; falsity; inaccuracy; slip; stumer
【计】 booboo; bug; error; mistake
【医】 error; vice; vitium
【经】 error
在法律术语体系中,"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error in negotio)指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本质属性或法律效果产生的认知偏差,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重要类型。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2020年版定义,该概念对应普通法中的"mistake as to the nature of the transaction",强调缔约方对行为法律性质的实质性误解。
从构成要件分析,该错误需满足三项核心要素:1)错误涉及法律行为的根本性质(如误将借贷认定为赠与);2)错误须属重大且可识别;3)错误导致表意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条款构成此类错误的核心法律依据。
比较法视角下,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此类错误的处理存在差异。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将性质错误(Eigenschaftsirrtum)纳入可撤销范畴,而英美法则通过"共同错误"(common mistake)制度限制救济范围。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法律传统对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的价值权衡。
实务中典型场景包括:合同性质误判(如将股权转让误作资产转让)、法律文件性质混淆(如将遗嘱误认为赠与协议)、交易结构根本误解等。司法机关在认定时通常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要求错误认知需达到"影响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度"。
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效力发生误解,通常分为刑法和民法两个领域的理解。以下是综合解释:
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一种,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或量刑轻重存在误解。具体包括:
在刑法中,这类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仍按实际触犯的法律条款处理。
属于重大误解情形之一,即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或效力产生根本性误解(如误将买卖合同当作赠与合同签订),可能引发行为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例如:
需注意区分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前者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后者是对客观事实的误判(如误将尸体当活人杀害)。
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认知与法律实际规定的偏差,其法律后果需结合具体领域(刑事/民事)和错误类型判断。若需进一步了解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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