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rrow in negotia
【經】 act of law
character; matter; nature; pawn; pledge; quality; question; ******
【醫】 mass; massa; quality; substance; substantia
【經】 guilder
error; mistake; balk; baulk; falsity; inaccuracy; slip; stumer
【計】 booboo; bug; error; mistake
【醫】 error; vice; vitium
【經】 error
在法律術語體系中,"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error in negotio)指當事人對法律行為本質屬性或法律效果産生的認知偏差,屬于意思表示瑕疵的重要類型。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年版定義,該概念對應普通法中的"mistake as to the nature of the transaction",強調締約方對行為法律性質的實質性誤解。
從構成要件分析,該錯誤需滿足三項核心要素:1)錯誤涉及法律行為的根本性質(如誤将借貸認定為贈與);2)錯誤須屬重大且可識别;3)錯誤導緻表意人作出違背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我國《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因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撤銷,該條款構成此類錯誤的核心法律依據。
比較法視角下,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對此類錯誤的處理存在差異。德國《民法典》第119條将性質錯誤(Eigenschaftsirrtum)納入可撤銷範疇,而英美法則通過"共同錯誤"(common mistake)制度限制救濟範圍。這種差異反映了不同法律傳統對意思自治與交易安全的價值權衡。
實務中典型場景包括:合同性質誤判(如将股權轉讓誤作資産轉讓)、法律文件性質混淆(如将遺囑誤認為贈與協議)、交易結構根本誤解等。司法機關在認定時通常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要求錯誤認知需達到"影響民事權利義務的程度"。
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身行為的法律性質或效力發生誤解,通常分為刑法和民法兩個領域的理解。以下是綜合解釋:
屬于法律認識錯誤的一種,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罪名或量刑輕重存在誤解。具體包括:
在刑法中,這類錯誤通常不影響定罪,仍按實際觸犯的法律條款處理。
屬于重大誤解情形之一,即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或效力産生根本性誤解(如誤将買賣合同當作贈與合同籤訂),可能引發行為可撤銷的法律後果。例如:
需注意區分法律錯誤與事實錯誤:前者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後者是對客觀事實的誤判(如誤将屍體當活人殺害)。
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核心在于行為人主觀認知與法律實際規定的偏差,其法律後果需結合具體領域(刑事/民事)和錯誤類型判斷。若需進一步了解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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