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eratived theory of law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医】 law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计】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say; speak; talk; tell; explain; persuade; theory
法律的命令说(Command Theory of Law)是分析法学派的核心理论之一,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在《法理学的范围》中系统阐述。该理论主张法律本质上是主权者(sovereign)向臣民发布的强制性命令,其效力来源于违背命令时可能遭受的惩罚威胁。
核心构成要素
汉英术语对应解析
中文"命令说"对应英文术语"command theory",强调法律作为上位意志的表达;"主权者"译为"sovereign",特指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治实体;"制裁"则对应"sanction",包括刑罚、罚款等强制措施。
学术评价与发展
20世纪法学家哈特(H.L.A. Hart)在《法律的概念》中批判该理论忽视法律规则的内在维度,例如宪法对立法者自身的约束作用。当代法理学界普遍认为,命令说虽揭示法律的强制性特征,但难以解释现代法律体系中授权性规范的存在。
法律的命令说(Command Theory of Law)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提出的核心法学理论,属于法律实证主义流派。该理论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主权者通过命令形式确立的规则体系,以强制力为后盾。以下为详细解析:
根据奥斯丁的界定,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发布的命令”,其构成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尽管奥斯丁将法律简化为命令,但他也承认存在例外,例如:
法律命令说为分析法学奠定了基础,但其局限性在于过度简化了法律的复杂来源(如社会习惯、道德共识)。现代法学更倾向于综合视角,结合规范、社会及伦理因素理解法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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