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iodic tenance
【经】 at fixed period; at regular intervals; regular intervals; terminal
lease; lend-lease; rent; tenant
【经】 hold by lease; hold on lease
定期租借(Time Charter)在汉英法律与商业语境中,指承租人按约定租期有偿使用出租人资产(如船舶、设备)的契约形式,其核心特征为固定期限与运营权转移。以下从专业角度分层解析:
固定租期
双方约定明确起止时间(如6个月至5年),区别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期限内资产的排他使用权,并承担时间成本(如船舶闲置仍须支付租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3条,租赁合同需明确期限、用途及租金条款。
运营责任转移
出租人保留资产所有权,但将运营控制权移交承租人。例如船舶租赁中,承租人负责燃油费、港口费及航行管理,而出租人仅承担资产维护与保险义务(《海商法》第129条)。
海运业(典型场景)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模式下,船东提供适航船舶,租船人自主安排航线、货载并承担航程成本。标准合同条款参照BIMCO(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的"NYPE"格式。
例:租船人支付每日$10,000租金,租用散货船12个月,自行决定运输铁矿或谷物。
设备租赁
如工程机械定期租借,承租人按月付费并获得设备完整使用权,出租人负责定期保养(区别于融资租赁的所有权转移)。
对比项 | 定期租借 (Time Charter) | 光船租赁 (Bareboat Charter) |
---|---|---|
资产控制权 | 承租人运营,出租人维护 | 承租人完全控制(近似所有权) |
成本承担 | 承租人付租金+运营费 | 承租人承担全部费用(含保险) |
法律性质 | 混合合同(租赁+服务) | 纯资产使用权转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租赁标准合约指南》
《元照英美法词典》"charter party"词条(法律出版社)
注:实务中需通过合同明确还船状态、租金调整机制等条款,避免争议(参见英国最高法院案例The "Polar"UKSC 28)。
定期租借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形式,结合了“定期租赁”与“租借”的双重属性,具体解释如下:
明确约定期限
定期租借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固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租赁关系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例如,租用房屋、车辆时约定租期为1年或5年。
期限上限限制
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期满后双方可续订,但续订期限仍需遵守20年限制。
对比项 | 定期租借 | 不定期租借 |
---|---|---|
期限约定 | 明确约定固定期限(如2年、5年) | 无明确期限或期限不明确 |
合同终止条件 | 期限届满自动终止,需续租需重新签订协议 | 双方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通知(如30天) |
适用场景 | 长期稳定需求(如商铺租赁) | 短期灵活需求(如临时设备借用) |
典型场景
常见于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如工程机械)、车辆租赁等领域,需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租金、用途、维护责任等条款。
法律风险提示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内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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