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iodic tenance
【經】 at fixed period; at regular intervals; regular intervals; terminal
lease; lend-lease; rent; tenant
【經】 hold by lease; hold on lease
定期租借(Time Charter)在漢英法律與商業語境中,指承租人按約定租期有償使用出租人資産(如船舶、設備)的契約形式,其核心特征為固定期限與運營權轉移。以下從專業角度分層解析:
固定租期
雙方約定明确起止時間(如6個月至5年),區别于不定期租賃。承租人享有期限内資産的排他使用權,并承擔時間成本(如船舶閑置仍須支付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3條,租賃合同需明确期限、用途及租金條款。
運營責任轉移
出租人保留資産所有權,但将運營控制權移交承租人。例如船舶租賃中,承租人負責燃油費、港口費及航行管理,而出租人僅承擔資産維護與保險義務(《海商法》第129條)。
海運業(典型場景)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模式下,船東提供適航船舶,租船人自主安排航線、貨載并承擔航程成本。标準合同條款參照BIMCO(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的"NYPE"格式。
例:租船人支付每日$10,000租金,租用散貨船12個月,自行決定運輸鐵礦或谷物。
設備租賃
如工程機械定期租借,承租人按月付費并獲得設備完整使用權,出租人負責定期保養(區别于融資租賃的所有權轉移)。
對比項 | 定期租借 (Time Charter) | 光船租賃 (Bareboat Charter) |
---|---|---|
資産控制權 | 承租人運營,出租人維護 | 承租人完全控制(近似所有權) |
成本承擔 | 承租人付租金+運營費 | 承租人承擔全部費用(含保險) |
法律性質 | 混合合同(租賃+服務) | 純資産使用權轉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四章(租賃合同)
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租賃标準合約指南》
《元照英美法詞典》"charter party"詞條(法律出版社)
注:實務中需通過合同明确還船狀态、租金調整機制等條款,避免争議(參見英國最高法院案例The "Polar"UKSC 28)。
定期租借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形式,結合了“定期租賃”與“租借”的雙重屬性,具體解釋如下:
明确約定期限
定期租借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固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形式,租賃關系在約定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例如,租用房屋、車輛時約定租期為1年或5年。
期限上限限制
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期滿後雙方可續訂,但續訂期限仍需遵守20年限制。
對比項 | 定期租借 | 不定期租借 |
---|---|---|
期限約定 | 明确約定固定期限(如2年、5年) | 無明确期限或期限不明确 |
合同終止條件 | 期限屆滿自動終止,需續租需重新籤訂協議 | 雙方可隨時解除,但需提前通知(如30天) |
適用場景 | 長期穩定需求(如商鋪租賃) | 短期靈活需求(如臨時設備借用) |
典型場景
常見于房屋租賃、設備租賃(如工程機械)、車輛租賃等領域,需通過書面合同明确租金、用途、維護責任等條款。
法律風險提示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相關内容(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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