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party secondarily liable
hypotaxis
【医】 dependence; dependency; subordination
debtor; obligor
【经】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从属债务人在汉英法律语境中被定义为"subordinate debtor",指在债务清偿顺序中处于次级地位的义务主体。其法律特征表现为三方面:
清偿顺位次级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从属债务人仅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其债权主张需在主债权完全清偿后实现。这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连带债务存在本质区别。
义务触发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2明确,从属债务需满足"不能加速偿还"和"无担保条款"两项核心要件。债务关系的从属性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得到印证,体现为义务履行的附条件性。
风险承担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329号判决书指出,从属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风险敞口覆盖范围包含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该裁判要旨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关于次级债的确认标准形成法务与财务的双重印证。
在跨境金融实务中,从属债务工具常见于银团贷款次级档和可转换债券设计,其法律效力需同时满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准据法要求。
从属债务人是指在一个债务关系中,其债务清偿顺序处于从属地位的主体。根据相关解释,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定位如下:
从属债务人源自「从属债务」概念,即当债务人(如银行或企业)破产清算时,这类债务的清偿顺序排在担保债务、存款和其他一般性债务之后。这种次级属性使得从属债务在风险承担和资本结构中被视为具有资本补充功能。
清偿顺序次级性
从属债务人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度最低,仅在优先级债务(如担保债权、普通存款)清偿后才受偿,这种安排类似资本缓冲机制。
资本属性认可
在银行监管中,部分国家允许将从属债务计入银行资本,因其能吸收损失并增强抗风险能力。
从属债务人的核心功能是通过次级清偿顺序为优先级债权人提供风险缓冲,常见于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复杂融资结构设计中。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条款或案例,可查看银行监管条例或企业融资协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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