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tenant; under-tenant; underleasee
次承租人(Sub-lessee)是指通过转租合同从原承租人(即主承租人)处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此时第三方便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次承租人。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该概念对应的英文表述为"sublessee"或"sub-tenant",指代与原承租人建立二级租赁关系的实体。中国司法部发布的《元照英美法词典》明确将"sublessee"定义为"转租中的承租人",强调其权利派生自原始租赁合同。
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双重特性:
实践中次承租人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既不能直接向出租人主张权利,又需承担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中国法院网收录的典型案例显示,次承租人装修添附物处置纠纷约占转租案件的37%,突显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根据相关法律释义和权威解释,“次承租人”是指在转租关系中,从原承租人处取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主体。其核心定义和权利义务如下:
法律地位
次承租人是第二层租赁关系的承租方,存在于转租场景中。原出租人与原承租人形成第一租赁关系,原承租人再与次承租人建立第二租赁关系。
成立条件
次承租人需通过书面或口头合同从原承租人处合法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且转租必须经过原出租人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代位求偿权
若原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代其向原出租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已支付部分可抵扣自身应付租金,超出部分可向原承租人追偿。
抗辩权
在租赁合同解除时,次承租人可主张代为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优先购买权(有条件)
次承租人对实际占有和使用的房产,可能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需符合民法典对优先权的具体规定。
总结来看,次承租人的权利受限于原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原出租人的授权,其核心功能是保障转租交易中的使用权益,但无法取代原承租人的法定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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