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tenant; under-tenant; underleasee
次承租人(Sub-lessee)是指通過轉租合同從原承租人(即主承租人)處獲得租賃物使用權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此時第三方便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次承租人。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ublessee"或"sub-tenant",指代與原承租人建立二級租賃關系的實體。中國司法部發布的《元照英美法詞典》明确将"sublessee"定義為"轉租中的承租人",強調其權利派生自原始租賃合同。
次承租人的權利義務具有雙重特性:
實踐中次承租人的法律地位較為特殊,既不能直接向出租人主張權利,又需承擔租賃物毀損的賠償責任。中國法院網收錄的典型案例顯示,次承租人裝修添附物處置糾紛約占轉租案件的37%,突顯其法律關系的複雜性。
根據相關法律釋義和權威解釋,“次承租人”是指在轉租關系中,從原承租人處取得租賃物使用權的主體。其核心定義和權利義務如下:
法律地位
次承租人是第二層租賃關系的承租方,存在于轉租場景中。原出租人與原承租人形成第一租賃關系,原承租人再與次承租人建立第二租賃關系。
成立條件
次承租人需通過書面或口頭合同從原承租人處合法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且轉租必須經過原出租人同意,否則轉租合同無效。
代位求償權
若原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代其向原出租人支付租金及違約金,已支付部分可抵扣自身應付租金,超出部分可向原承租人追償。
抗辯權
在租賃合同解除時,次承租人可主張代為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優先購買權(有條件)
次承租人對實際占有和使用的房産,可能享有優先購買權,但需符合民法典對優先權的具體規定。
總結來看,次承租人的權利受限于原租賃合同的合法性和原出租人的授權,其核心功能是保障轉租交易中的使用權益,但無法取代原承租人的法定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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