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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契约英文解释翻译、担保契约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hypothecation
【经】 contract of guarantee; deed of security; hypothecation agreement
security agreement

相关词条:

1.deedofsecurity  2.warrantydeed  

分词翻译:

担保的英语翻译:

guarantee; assure; ensure; vouch; warrant
【经】 assurance; backing; bail; endorsement; guarantee; hypothecate
warranties

契约的英语翻译: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担保契约"(dǎn bǎo qì yuē)指债权人、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设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正式协议。其核心含义与法律特征如下:

一、术语定义与法律属性

  1. 中英对照定义

    "担保契约"对应英文法律术语"contract of suretyship"(《元照英美法词典》),指担保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书面合同。区别于一般保证(guarantee),suretyship强调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

  2. 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担保契约为从属性契约(accessory contract),其效力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契约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核心法律要素

  1. 三方主体

    • 债权人(Obligee/Creditor):享有担保权的主体
    • 债务人(Principal Debtor):承担主债务的主体
    • 担保人(Surety):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
  2. 必备条款

    依据《民法典》第388条,有效担保契约须载明:

    •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担保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 担保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三、典型类型与执行机制

  1. 担保方式分类

    中文术语 英文对应 责任特征
    一般保证 Ordinary Suretyship 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Joint Suretyship 债权人可直接追索担保人
  2. 担保人权利

    担保人履行债务后,取得代位追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可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债务人破产时,担保人可申报破产债权。


权威参考来源:

  1. 《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修订版)"Suretyship"条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第31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担保物权分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25条

网络扩展解释

担保契约(又称担保合同)是法律中确保债务履行的重要协议,其核心含义及要点如下:


一、基本定义

担保契约指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方(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约定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以特定方式(如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其本质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


二、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三、主要特点

  1. 从属性:依附于主合同存在,随主债务消灭而终止。
  2. 补充性:仅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承担责任(一般保证情形)。
  3. 三方性:可能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四、分类与适用

  1.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未明确约定时,默认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认定为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
  2. 典型担保形式:
    • 抵押:以不动产或特殊动产担保;
    • 质押:以动产或权利凭证担保;
    • 保证:第三人以信用担保。

五、特殊场景与争议


担保契约的核心功能是降低债权风险,其内容需符合《民法典》规定。在签订时,需明确担保方式、责任范围及保证期间(如未约定则默认6个月)。如需更完整法律条款,可参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及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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