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契約英文解釋翻譯、擔保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hypothecation
【經】 contract of guarantee; deed of security; hypothecation agreement
security agreement
相關詞條:
1.deedofsecurity 2.warrantydeed
分詞翻譯:
擔保的英語翻譯:
guarantee; assure; ensure; vouch; warrant
【經】 assurance; backing; bail; endorsement; guarantee; hypothecate
warranties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擔保契約"(dǎn bǎo qì yuē)指債權人、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設立擔保法律關系的正式協議。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
中英對照定義
"擔保契約"對應英文法律術語"contract of suretyship"(《元照英美法詞典》),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書面合同。區别于一般保證(guarantee),suretyship強調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特征。
-
法律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條,擔保契約為從屬性契約(accessory contract),其效力依附于主債權債務關系。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契約無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二、核心法律要素
-
三方主體
- 債權人(Obligee/Creditor):享有擔保權的主體
- 債務人(Principal Debtor):承擔主債務的主體
- 擔保人(Surety):承擔擔保責任的主體
-
必備條款
依據《民法典》第388條,有效擔保契約須載明:
- 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擔保方式(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 擔保範圍(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三、典型類型與執行機制
-
擔保方式分類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責任特征 |
一般保證 |
Ordinary Suretyship |
債務人不能履行時才承擔責任 |
連帶責任保證 |
Joint Suretyship |
債權人可直接追索擔保人 |
-
擔保人權利
擔保人履行債務後,取得代位追償權(right of subrogation),可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31條)。債務人破産時,擔保人可申報破産債權。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Suretyship"條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條、第31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物權·擔保物權分編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25條
網絡擴展解釋
擔保契約(又稱擔保合同)是法律中确保債務履行的重要協議,其核心含義及要點如下:
一、基本定義
擔保契約指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方(擔保人)之間訂立的協議,約定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以特定方式(如財産抵押、質押或保證)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其本質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
二、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 類型: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及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如保證合同)。
- 從屬性: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責任承擔:若擔保合同無效,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需按過錯分擔民事責任。
三、主要特點
- 從屬性:依附于主合同存在,隨主債務消滅而終止。
- 補充性:僅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才需承擔責任(一般保證情形)。
- 三方性:可能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及擔保人三方權利義務關系。
四、分類與適用
-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 未明确約定時,默認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認定為一般保證。
- 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可直接要求擔保人履行債務。
- 典型擔保形式:
- 抵押:以不動産或特殊動産擔保;
- 質押:以動産或權利憑證擔保;
- 保證:第三人以信用擔保。
五、特殊場景與争議
- 融資租賃中的擔保契約:需審查租賃契約的真實性、合規性及風險管理制度。
- 流擔保契約限制:司法實踐中禁止債權人直接取得擔保物所有權(如流質條款),以平衡各方利益。
擔保契約的核心功能是降低債權風險,其内容需符合《民法典》規定。在籤訂時,需明确擔保方式、責任範圍及保證期間(如未約定則默認6個月)。如需更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及第六百九十二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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