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vilege of silence
silence; dumbness; hush; reticence; save one's breath
【法】 sub silenti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核心权利之一,指在司法程序中拒绝陈述或回答问题的权利。从汉英法律术语角度,其英文对应为"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或"Right to Remain Silent",两者均强调"不自证其罪"的法理基础。
在法律实践中,沉默权包含三个层级含义:
该权利在英美法系中最早确立于17世纪英国李尔本案,后经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发展完善。中国大陆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首次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说明),但在司法操作层面仍存在如实陈述义务与沉默权的规范冲突。
权威法律词典《元照英美法词典》(第2版)将沉默权定义为"刑事被告人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证言的特权",强调其对抗强迫取证的制度价值。比较法视角下,该权利在普通法系国家适用更彻底,而大陆法系国家常设置例外情形(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a条)。
注:本文法律条款引用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npc.gov.cn)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org)发布的官方文件。
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其核心在于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证其罪的提问。以下从定义、分类、内容及意义等方面综合解释:
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且不因拒绝回答而受不利推定。广义上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延伸,即任何人可自主决定是否陈述;狭义上特指刑事诉讼中对抗司法讯问的权利。
需说明的是,我国法律尚未全面确立沉默权制度,但《刑事诉讼法》第52条已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体现了部分沉默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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