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ivilege of silence
silence; dumbness; hush; reticence; save one's breath
【法】 sub silenti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沉默權(Right to Silence)是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核心權利之一,指在司法程式中拒絕陳述或回答問題的權利。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其英文對應為"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或"Right to Remain Silent",兩者均強調"不自證其罪"的法理基礎。
在法律實踐中,沉默權包含三個層級含義:
該權利在英美法系中最早确立于17世紀英國李爾本案,後經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發展完善。中國大陸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首次确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說明),但在司法操作層面仍存在如實陳述義務與沉默權的規範沖突。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将沉默權定義為"刑事被告人有不被強迫作不利于自己證言的特權",強調其對抗強迫取證的制度價值。比較法視角下,該權利在普通法系國家適用更徹底,而大陸法系國家常設置例外情形(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36a條)。
注:本文法律條款引用均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npc.gov.cn)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org)發布的官方文件。
沉默權是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核心在于拒絕回答可能導緻自證其罪的提問。以下從定義、分類、内容及意義等方面綜合解釋:
沉默權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或審判時,有權保持沉默且不因拒絕回答而受不利推定。廣義上屬于公民言論自由的延伸,即任何人可自主決定是否陳述;狹義上特指刑事訴訟中對抗司法訊問的權利。
需說明的是,我國法律尚未全面确立沉默權制度,但《刑事訴訟法》第52條已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體現了部分沉默權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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