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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權英文解釋翻譯、沉默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ivilege of silence

分詞翻譯:

沉默的英語翻譯:

silence; dumbness; hush; reticence; save one's breath
【法】 sub silentin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沉默權(Right to Silence)是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核心權利之一,指在司法程式中拒絕陳述或回答問題的權利。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其英文對應為"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或"Right to Remain Silent",兩者均強調"不自證其罪"的法理基礎。

在法律實踐中,沉默權包含三個層級含義:

  1. 消極防禦權:嫌疑人可拒絕回答可能導緻自我歸罪的提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
  2. 程式保障權:禁止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口供(《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
  3. 證據排除權: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言詞證據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3條)

該權利在英美法系中最早确立于17世紀英國李爾本案,後經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發展完善。中國大陸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首次确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說明),但在司法操作層面仍存在如實陳述義務與沉默權的規範沖突。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将沉默權定義為"刑事被告人有不被強迫作不利于自己證言的特權",強調其對抗強迫取證的制度價值。比較法視角下,該權利在普通法系國家適用更徹底,而大陸法系國家常設置例外情形(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36a條)。

注:本文法律條款引用均來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npc.gov.cn)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org)發布的官方文件。

網絡擴展解釋

沉默權是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核心在于拒絕回答可能導緻自證其罪的提問。以下從定義、分類、内容及意義等方面綜合解釋:

一、基本定義

沉默權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或審判時,有權保持沉默且不因拒絕回答而受不利推定。廣義上屬于公民言論自由的延伸,即任何人可自主決定是否陳述;狹義上特指刑事訴訟中對抗司法訊問的權利。

二、分類與形式

  1. 默示沉默權
    法律未明文規定“有權沉默”,但通過“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間接承認,如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2. 明示沉默權
    要求執法者明确告知被追訴人享有沉默權,典型如英美法系的“米蘭達警告”。

三、核心内容

  1. 拒絕回答權
    可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的訊問全程保持沉默,且司法機關不得因此作出不利推斷。
  2. 自願陳述保障
    供述須基于真實意願,禁止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獲取口供,違者證據無效。

四、現實意義

  1. 遏制刑訊逼供
    通過限制強制取證行為,減少非法審訊的發生。
  2. 平衡控辯力量
    賦予被追訴者防禦手段,防止公權力濫用。
  3. 保障人權
    體現“無罪推定”原則,維護人格尊嚴和訴訟主體地位。

需說明的是,我國法律尚未全面确立沉默權制度,但《刑事訴訟法》第52條已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體現了部分沉默權理念。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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