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knowledgement of claim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经】 acknowledge; recognize
【法】 right of claim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exist; indwell; lie; occur; presence; existence
【法】 entity; existence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承认请求权之存在”指债务人以特定方式明确认可债权人某项实体权利(claim)的有效性及存续状态。该行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其核心要素与英文法律概念对应如下:
承认(Recognition/Acknowledgment)
债务人需通过书面、口头或行为(如部分履行)等方式,明确表示知晓并接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例如签署确认函、还款计划书或支付利息等行为均构成承认(《民法典》第192条)。
请求权(Claim)
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对应英文法律术语中的"claim" 或"right of claim",强调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如金钱债权、物权请求权等)。
存在(Existence)
债务人承认的对象是请求权在法律上的有效存续状态("existence of the claim"),而非仅事实层面的债务关系。需排除对自然债务或无效债权的承认。
中文术语 | 英文法律对应概念 | 关键内涵 |
---|---|---|
承认 | Acknowledgment/Recognition | 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接受债务责任(Black's Law Dictionary: "acknowledgment of debt") |
请求权 | Claim/Right of claim | 可向法院主张的实体权利(《元照英美法词典》:请求权) |
存在 | Existence/Validity | 权利在法律上的有效状态(Corbin on Contracts: § 7.1) |
中断诉讼时效(Tolling of Limitation Period)
债务人承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第195条)。英文表述为"tolling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美国统一商法典》§ 2-725)。
证据效力(Evidential Effect)
承认行为可作为债务存在的直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10条),英文称"admission against interest" (《联邦证据规则》Rule 804(b)(3))。
签署债务确认书("Acknowledgment of Debt")或修订还款条款(《合同法》第77条)。
支付本金/利息("partial payment")或提供担保(《担保法》第6条)。
在仲裁或诉讼中表示同意履行("submission to judgment")。
学术依据:
法律条款:
(注:因法律数据库链接稳定性要求,此处仅标注可公开检索的权威来源名称,实际引用时建议通过Westlaw/北大法宝等平台验证具体条文)
“承认请求权之存在”是法律领域中关于权利确认的表述,需结合请求权的定义和法律程序来理解:
“承认请求权之存在”本质上是法律对某一权利合法性的确认,既涉及实体法上的权利认定(如债权、物权),也依赖程序法上的司法确认(如确认之诉)。这一过程确保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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