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knowledgement of claim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經】 acknowledge; recognize
【法】 right of claim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exist; indwell; lie; occur; presence; existence
【法】 entity; existe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承認請求權之存在”指債務人以特定方式明确認可債權人某項實體權利(claim)的有效性及存續狀态。該行為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其核心要素與英文法律概念對應如下:
承認(Recognition/Acknowledgment)
債務人需通過書面、口頭或行為(如部分履行)等方式,明确表示知曉并接受債權人的權利主張。例如籤署确認函、還款計劃書或支付利息等行為均構成承認(《民法典》第192條)。
請求權(Claim)
指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對應英文法律術語中的"claim" 或"right of claim",強調實體法上的給付請求權(如金錢債權、物權請求權等)。
存在(Existence)
債務人承認的對象是請求權在法律上的有效存續狀态("existence of the claim"),而非僅事實層面的債務關系。需排除對自然債務或無效債權的承認。
中文術語 | 英文法律對應概念 | 關鍵内涵 |
---|---|---|
承認 | Acknowledgment/Recognition | 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接受債務責任(Black's Law Dictionary: "acknowledgment of debt") |
請求權 | Claim/Right of claim | 可向法院主張的實體權利(《元照英美法詞典》:請求權) |
存在 | Existence/Validity | 權利在法律上的有效狀态(Corbin on Contracts: § 7.1) |
中斷訴訟時效(Tolling of Limitation Period)
債務人承認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民法典》第195條)。英文表述為"tolling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 (《美國統一商法典》§ 2-725)。
證據效力(Evidential Effect)
承認行為可作為債務存在的直接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第10條),英文稱"admission against interest" (《聯邦證據規則》Rule 804(b)(3))。
籤署債務确認書("Acknowledgment of Debt")或修訂還款條款(《合同法》第77條)。
支付本金/利息("partial payment")或提供擔保(《擔保法》第6條)。
在仲裁或訴訟中表示同意履行("submission to judgment")。
學術依據:
法律條款:
(注:因法律數據庫鍊接穩定性要求,此處僅标注可公開檢索的權威來源名稱,實際引用時建議通過Westlaw/北大法寶等平台驗證具體條文)
“承認請求權之存在”是法律領域中關于權利确認的表述,需結合請求權的定義和法律程式來理解:
“承認請求權之存在”本質上是法律對某一權利合法性的确認,既涉及實體法上的權利認定(如債權、物權),也依賴程式法上的司法确認(如确認之訴)。這一過程确保了權利行使的正當性和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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