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tanding offer
hold; last; persist; abidance; continuance; persistence
【经】 persist
【法】 offer; pollicitation
持续要约(Continuing Offer)的法律释义与特征
持续要约指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或未限定明确期限时,持续有效的要约。受要约人可在该期限内随时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其核心特征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第23条:
对比项 | 持续要约 | 普通要约 |
---|---|---|
有效期 | 持续至期限届满或撤销 | 通常即时失效或短时有效 |
适用场景 | 长期供货、会员服务等连续性交易 | 一次性交易 |
撤销限制 | 不可随意撤销(如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 | 可于承诺前撤销 |
权威参考来源:
要约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核心概念,而“持续要约”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但通常可理解为在特定条件下持续有效或可重复适用的要约。以下结合法律定义和实务场景进行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要约需满足两个条件:
长期有效的要约
例如供应商声明“未来一年内,可按每件10元的价格随时供货”,该要约在一年内持续有效,买方在此期间内任何时间承诺均可成立合同。
重复交易场景中的要约
如自动售货机陈列商品、公交车按固定路线运行等,均属于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持续要约,公众每次投币或乘车即构成承诺。
附期限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6条,若要约人明确约定要约不可撤销(如“本报价30日内有效”),则在此期间内构成持续约束力。
对比项 | 普通要约 | 持续要约 |
---|---|---|
有效期 | 通常较短或无明确期限 | 明确约定期限或长期有效 |
撤销限制 | 可依法撤回或撤销(承诺前) | 常附不可撤销条款或依性质不得撤销 |
适用场景 | 单次交易 | 长期合作、重复性交易 |
持续要约可能增加要约人的履约责任,例如:
建议在商业实践中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有效期、数量限制等条款,以平衡交易灵活性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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