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vening authority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经】 summ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传唤权(Right to Subpoena / Power of Subpoena)是司法机关或特定执法主体依法要求特定人员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调查或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权力。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司法或执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属于公权力范畴。以下从法律特征、执行主体与程序角度详解:
强制性
传唤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拘传、罚款)。区别于普通“通知”,其效力具有法律约束性。
英文对照: "Subpoena"(源自拉丁文 sub poena,意为“在处罚之下”),特指强制到庭的法律命令。
程序法定性
行使传唤权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例如:
主体类型 | 适用场景 | 法律依据 |
---|---|---|
司法机关 | 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传唤当事人、证人 |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
行政执法机关 | 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在调查违法行为时传唤相关人员 | 《行政处罚法》第55条 |
监察机关 | 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采取讯问措施 | 《监察法》第43条 |
被传唤人认为传唤程序违法,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美国 Motion to Quash Subpoena)。
权威参考来源:
传唤权是司法机关依法要求特定人员到案接受调查或讯问的法定职权,其内涵和行使规则如下:
传唤权指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行政违法者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权力。其本质是程序性通知措施,不具强制拘束力,区别于拘传等强制措施。
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类型 | 适用对象 | 法律依据 | 证明文件要求 |
---|---|---|---|
刑事传唤 | 犯罪嫌疑人(未羁押) | 《刑事诉讼法》 | 传唤证/工作证件+笔录 |
行政传唤 | 治安违法行为人 | 《治安管理法》 | 传唤证 |
注:刑事传唤可口头执行,但须记录在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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