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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權英文解釋翻譯、傳喚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vening authority

分詞翻譯:

傳喚的英語翻譯: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傳喚權(Right to Subpoena / Power of Subpoena)是司法機關或特定執法主體依法要求特定人員于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調查或出庭作證的強制性權力。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強制力保障司法或執法程式的順利進行,屬于公權力範疇。以下從法律特征、執行主體與程式角度詳解: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1. 強制性

    傳喚權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否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如拘傳、罰款)。區别于普通“通知”,其效力具有法律約束性。

    英文對照: "Subpoena"(源自拉丁文 sub poena,意為“在處罰之下”),特指強制到庭的法律命令。

  2. 程式法定性

    行使傳喚權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例如: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公安機關/檢察院傳喚嫌疑人須出示證明文件,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45:傳票(Subpoena)需由法院書記官籤發,明确标注被傳喚人權利義務。

二、執行主體與適用場景

主體類型 適用場景 法律依據
司法機關 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傳喚當事人、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行政執法機關 市場監管、環保等部門在調查違法行為時傳喚相關人員 《行政處罰法》第55條
監察機關 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公職人員采取訊問措施 《監察法》第43條

三、被傳喚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四、法律效力與救濟途徑


五、術語英譯辨析


權威參考來源: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原文鍊接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原文鍊接
  3. U.S. Courts《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原文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權是司法機關依法要求特定人員到案接受調查或訊問的法定職權,其内涵和行使規則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傳喚權指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行政違法者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的權力。其本質是程式性通知措施,不具強制拘束力,區别于拘傳等強制措施。

二、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

  1.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傳喚至其所在市縣指定地點或住處
  2. 現場發現嫌疑人時,經出示證件可口頭傳喚
  3. 傳喚時間一般≤12小時,重大複雜案件≤24小時

三、行使程式要求

  1. 形式要件
    • 刑事傳喚需出示《傳喚證》或工作證件(口頭傳喚)
    • 行政傳喚必須使用《傳喚證》
  2. 審批流程
    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3. 時間限制
    不得連續使用傳喚變相拘禁,需保障飲食休息時間

四、權利邊界

  1. 被傳喚人權利
    • 可拒絕無合法手續的傳喚
    • 有權核對傳喚證信息并要求說明事由
  2. 法律後果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可能升級為拘傳

五、類型區分

類型 適用對象 法律依據 證明文件要求
刑事傳喚 犯罪嫌疑人(未羁押) 《刑事訴訟法》 傳喚證/工作證件+筆錄
行政傳喚 治安違法行為人 《治安管理法》 傳喚證

注:刑事傳喚可口頭執行,但須記錄在訊問筆錄。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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