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lf-secret trust
half; in the middle; semi-
【计】 semi
【医】 demi-; hemi-; semi-; semis; ss
【经】 quasi
【法】 secret trust
半秘密信托(Semi-Secret Trust)是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中的特殊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立信托时,仅部分内容向外界公开,而关键信息(如受益人身份或财产分配细则)通过非正式协议与受托人私下约定。该概念源自英国衡平法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补充解释,旨在平衡遗嘱公开性与委托人隐私保护需求。
根据《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三版)》第55条,半秘密信托需满足三个要件:
与完全秘密信托的区别在于:前者在遗嘱中明示存在信托关系但隐藏受益人,后者则完全未提及信托安排(如遗嘱仅表述为无条件赠与)。中国《信托法》虽未直接规定此类信托,但第11条关于信托设立形式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承认特殊信托类型留有解释空间。
该制度主要应用于以下场景:
权威参考资料:
半秘密信托是信托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涉及遗嘱安排与受益人信息的保密性。以下为详细解释:
半秘密信托指遗嘱中明确将财产赠与受托人并设立信托,但未直接指明受益人身份,而是通过立遗嘱人生前私下告知受托人确定。其核心特征包括:
例如遗嘱中写明:“将50000元赠与甲纳入信托,为了我告诉他的目的”。此时,甲作为受托人需按照立遗嘱人生前私下约定的对象分配财产。
类型 | 信托存在是否公开 | 受益人告知方式 |
---|---|---|
半秘密信托 | 是(遗嘱载明) | 生前明确告知受托人 |
完全秘密信托 | 否(遗嘱未提及) | 通过其他非正式约定 |
此类信托在英美法系中被视为遗嘱形式要件的例外,主要服务于以下目的:
(注:我国信托法未明确承认秘密信托制度,相关实践需结合具体司法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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