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lf-secret trust
half; in the middle; semi-
【計】 semi
【醫】 demi-; hemi-; semi-; semis; ss
【經】 quasi
【法】 secret trust
半秘密信托(Semi-Secret Trust)是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中的特殊類型,其核心特征在于委托人通過遺囑設立信托時,僅部分内容向外界公開,而關鍵信息(如受益人身份或財産分配細則)通過非正式協議與受托人私下約定。該概念源自英國衡平法對遺囑形式要件的補充解釋,旨在平衡遺囑公開性與委托人隱私保護需求。
根據《美國信托法重述(第三版)》第55條,半秘密信托需滿足三個要件:
與完全秘密信托的區别在于:前者在遺囑中明示存在信托關系但隱藏受益人,後者則完全未提及信托安排(如遺囑僅表述為無條件贈與)。中國《信托法》雖未直接規定此類信托,但第11條關于信托設立形式的規定,為司法實踐中承認特殊信托類型留有解釋空間。
該制度主要應用于以下場景:
權威參考資料:
半秘密信托是信托制度中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涉及遺囑安排與受益人信息的保密性。以下為詳細解釋:
半秘密信托指遺囑中明确将財産贈與受托人并設立信托,但未直接指明受益人身份,而是通過立遺囑人生前私下告知受托人确定。其核心特征包括:
例如遺囑中寫明:“将50000元贈與甲納入信托,為了我告訴他的目的”。此時,甲作為受托人需按照立遺囑人生前私下約定的對象分配財産。
類型 | 信托存在是否公開 | 受益人告知方式 |
---|---|---|
半秘密信托 | 是(遺囑載明) | 生前明确告知受托人 |
完全秘密信托 | 否(遺囑未提及) | 通過其他非正式約定 |
此類信托在英美法系中被視為遺囑形式要件的例外,主要服務于以下目的:
(注:我國信托法未明确承認秘密信托制度,相關實踐需結合具體司法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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