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confrontation
confrontation
【法】 confront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对质权的法律释义与汉英对照解析
对质权(Right to Confrontation)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程序权利,指被告人与证人或控告方在法庭上当面质询、辩论的权利,旨在保障审判公正性。该概念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常译为“right to confrontation”或“confrontation right”,其内涵包含三项核心要素:
从比较法视角,英美法系将对质权视为宪法权利(Constitutional Right),而大陆法系更强调其作为诉讼参与权的程序属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67条亦规定被告享有“询问或要求询问不利证人”的权利,彰显该原则的普适性。
权威学术界定认为,对质权本质是通过“对抗式检验”(adversarial testing)防止单方指控滥用,其法理可追溯至1603年英国Sir Walter Raleigh叛国案确立的“证人亲自到庭”原则。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下是详细解释:
质权的核心在于占有转移和优先受偿权。具体包括:
质权通过转移占有增强债权保障,降低融资风险,常见于企业借贷、贸易融资等场景。例如,企业可通过质押存货快速获得资金,同时债权人因优先受偿权而更愿提供贷款。
如需了解具体法律程序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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