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confrontation
confrontation
【法】 confront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對質權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對質權(Right to Confrontation)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程式權利,指被告人與證人或控告方在法庭上當面質詢、辯論的權利,旨在保障審判公正性。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常譯為“right to confrontation”或“confrontation right”,其内涵包含三項核心要素:
從比較法視角,英美法系将對質權視為憲法權利(Constitutional Right),而大陸法系更強調其作為訴訟參與權的程式屬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67條亦規定被告享有“詢問或要求詢問不利證人”的權利,彰顯該原則的普適性。
權威學術界定認為,對質權本質是通過“對抗式檢驗”(adversarial testing)防止單方指控濫用,其法理可追溯至1603年英國Sir Walter Raleigh叛國案确立的“證人親自到庭”原則。
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将動産或財産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以下是詳細解釋:
質權的核心在于占有轉移和優先受償權。具體包括:
質權通過轉移占有增強債權保障,降低融資風險,常見于企業借貸、貿易融資等場景。例如,企業可通過質押存貨快速獲得資金,同時債權人因優先受償權而更願提供貸款。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程式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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