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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質權英文解釋翻譯、對質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confrontation

分詞翻譯:

對質的英語翻譯:

confrontation
【法】 confrontation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對質權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對質權(Right to Confrontation)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程式權利,指被告人與證人或控告方在法庭上當面質詢、辯論的權利,旨在保障審判公正性。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常譯為“right to confrontation”或“confrontation right”,其内涵包含三項核心要素:

  1. 當面質詢:被告人有權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并通過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驗證證言真實性。
  2. 證據對等:控方提交的證人證言需經雙方質證程式,否則可能因違反對質權被排除(如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案例Crawford v. Washington, 2004)。
  3. 程式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明确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體現對質權的基本精神。

從比較法視角,英美法系将對質權視為憲法權利(Constitutional Right),而大陸法系更強調其作為訴訟參與權的程式屬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67條亦規定被告享有“詢問或要求詢問不利證人”的權利,彰顯該原則的普適性。

權威學術界定認為,對質權本質是通過“對抗式檢驗”(adversarial testing)防止單方指控濫用,其法理可追溯至1603年英國Sir Walter Raleigh叛國案确立的“證人親自到庭”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将動産或財産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優先受償。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要素

質權的核心在于占有轉移和優先受償權。具體包括:

  1. 主體:質權人(債權人)、出質人(債務人或第三人)。
  2. 客體:動産(如設備、存貨)或財産權利(如股權、倉單)。
  3.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425條,質權需通過書面合同設立,并以交付質物為成立要件。

二、主要特征

  1. 标的物限制:僅限于動産和權利,不包括不動産。
  2. 占有依賴性:質權人必須實際占有質物,否則質權可能失效。
  3. 擔保屬性:具有不可分性(債權未完全清償前,質物整體擔保)、物上代位性(質物損毀後代位物仍擔保債權)。

三、分類

  1. 動産質權:以有形動産(如車輛、設備)為擔保物。
  2. 權利質權:以可轉讓的財産權利(如應收賬款、知識産權)為擔保物。

四、法律效力

五、功能與意義

質權通過轉移占有增強債權保障,降低融資風險,常見于企業借貸、貿易融資等場景。例如,企業可通過質押存貨快速獲得資金,同時債權人因優先受償權而更願提供貸款。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程式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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