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ismiss proceedings
【经】 dismissal of legal action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计】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经】 program; sequence
驳回诉讼的程序(Procedure for Dismissal of Action)指法院依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或终止审理的司法流程。其核心在于审查诉讼要件是否完备,若存在程序或实体缺陷,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Dismissal of Complaint)或驳回诉讼请求(Rejection of Claims)。以下从汉英对照角度解析其关键环节:
驳回起诉(Dismissal of Complaint)
适用于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如原告无主体资格、无明确被告或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例如,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时,法院可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驳回诉讼请求(Rejection of Claims)
指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因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或请求权基础不成立等原因,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例如,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责任时,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审查阶段
法院立案庭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如起诉状、证据清单),若发现程序瑕疵,可当场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在庭前会议或庭审中认定要件缺失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形式
驳回起诉采用裁定书(Ruling),当事人可10日内上诉;驳回诉讼请求采用判决书(Judgment),当事人可15日内上诉。
法律后果
驳回起诉后,原告补正瑕疵可重新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产生既判力(Res Judicata),同一诉由不得再行主张。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 |
---|---|
驳回起诉 | Dismissal of Complaint |
驳回诉讼请求 | Rejection of Claims |
诉讼要件 |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
既判力 | Res Judicata |
裁定书 | Court Ruling |
权威参考来源
驳回诉讼的程序主要涉及两种情形:驳回起诉(程序性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实体性驳回)。以下从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和第127条,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在立案审查阶段裁定驳回起诉。
适用情形
处理程序
法律后果
驳回起诉后,原告可补充材料重新起诉(若符合条件)。
法律依据
基于《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权利的规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时判决驳回。
适用情形
处理程序
对比项 | 驳回起诉 | 驳回诉讼请求 |
---|---|---|
性质 | 程序问题 | 实体问题 |
处理阶段 | 立案审查或审理初期 | 案件审理结束后 |
文书形式 | 裁定书 | 判决书 |
法律后果 | 可重新起诉 | 不可就同一请求再诉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7条 | 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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