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miss proceedings
【經】 dismissal of legal action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駁回訴訟的程式(Procedure for Dismissal of Action)指法院依法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訴訟請求不予審理或終止審理的司法流程。其核心在于審查訴訟要件是否完備,若存在程式或實體缺陷,法院可裁定駁回起訴(Dismissal of Complaint)或駁回訴訟請求(Rejection of Claims)。以下從漢英對照角度解析其關鍵環節:
駁回起訴(Dismissal of Complaint)
適用于原告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如原告無主體資格、無明确被告或不屬于法院管轄範圍。例如,勞動争議未經仲裁前置程式直接起訴時,法院可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
駁回訴訟請求(Rejection of Claims)
指案件進入實體審理後,因證據不足、超過訴訟時效或請求權基礎不成立等原因,法院判決原告敗訴。例如,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侵權責任時,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
審查階段
法院立案庭初步審查起訴材料(如起訴狀、證據清單),若發現程式瑕疵,可當場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受理後,合議庭在庭前會議或庭審中認定要件缺失的,裁定駁回起訴。
裁定形式
駁回起訴采用裁定書(Ruling),當事人可10日内上訴;駁回訴訟請求采用判決書(Judgment),當事人可15日内上訴。
法律後果
駁回起訴後,原告補正瑕疵可重新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産生既判力(Res Judicata),同一訴由不得再行主張。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
駁回起訴 | Dismissal of Complaint |
駁回訴訟請求 | Rejection of Claims |
訴訟要件 |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
既判力 | Res Judicata |
裁定書 | Court Ruling |
權威參考來源
駁回訴訟的程式主要涉及兩種情形:駁回起訴(程式性駁回)和駁回訴訟請求(實體性駁回)。以下從法律依據、適用情形、處理方式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和第127條,若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應在立案審查階段裁定駁回起訴。
適用情形
處理程式
法律後果
駁回起訴後,原告可補充材料重新起訴(若符合條件)。
法律依據
基于《民事訴訟法》對實體權利的規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無事實或法律依據時判決駁回。
適用情形
處理程式
對比項 | 駁回起訴 | 駁回訴訟請求 |
---|---|---|
性質 | 程式問題 | 實體問題 |
處理階段 | 立案審查或審理初期 | 案件審理結束後 |
文書形式 | 裁定書 | 判決書 |
法律後果 | 可重新起訴 | 不可就同一請求再訴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7條 | 實體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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