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peal by implication
【法】 communication by implication; imply
become invalid; blank out; cancellation
【计】 cancel; DEL
【化】 null and void; nullify
【经】 repeal
在法律术语中,“默示作废”(Implied Repeal)指新颁布的法律或条款通过默示方式取代原有法律规定,导致旧法自动失效的立法现象。其核心特征在于未明确声明废止旧法,而是通过新法与旧法的内容冲突或覆盖关系实现法律效力的更替。
从汉英词典角度分析,“默示”对应英文“implied”或“tacid”,强调非明示的、通过行为或条款隐含的意思表达;“作废”则译为“repeal”或“abrogation”,特指法律效力的终止。例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将“implied repeal”定义为“因新法与旧法存在不可调矛盾,推定旧法被新法废止”。
该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可见于《立法法》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此条款实质上包含了默示作废的法理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曾援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处理法律冲突,体现了默示作废的适用逻辑。
值得注意的是,默示作废的成立需满足两项要件:第一,新旧法律规范存在实质性冲突;第二,立法机关未通过专门条款保留旧法效力。此原则的适用受限于法律保留事项,在刑法领域因“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通常不采用默示作废的推定方式。
“默示作废”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指法律或文件因特定条件(如与新规定冲突、未明示延续效力等)而自动失效。结合不同场景,其含义可细分为以下两类:
在立法层面,当新法与旧法内容冲突时,旧法虽未被明文废止,但会因与新法冲突而自动失去效力。例如:
在非法律语境中,多指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文件/物品失去效用,例如:
建议具体场景中结合上下文判断其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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