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peal by implication
【法】 communication by implication; imply
become invalid; blank out; cancellation
【計】 cancel; DEL
【化】 null and void; nullify
【經】 repeal
在法律術語中,“默示作廢”(Implied Repeal)指新頒布的法律或條款通過默示方式取代原有法律規定,導緻舊法自動失效的立法現象。其核心特征在于未明确聲明廢止舊法,而是通過新法與舊法的内容沖突或覆蓋關系實現法律效力的更替。
從漢英詞典角度分析,“默示”對應英文“implied”或“tacid”,強調非明示的、通過行為或條款隱含的意思表達;“作廢”則譯為“repeal”或“abrogation”,特指法律效力的終止。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implied repeal”定義為“因新法與舊法存在不可調矛盾,推定舊法被新法廢止”。
該原則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應用可見于《立法法》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别規定不一緻時,由制定機關裁決。此條款實質上包含了默示作廢的法理基礎。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曾援引“新法優于舊法”原則處理法律沖突,體現了默示作廢的適用邏輯。
值得注意的是,默示作廢的成立需滿足兩項要件:第一,新舊法律規範存在實質性沖突;第二,立法機關未通過專門條款保留舊法效力。此原則的適用受限于法律保留事項,在刑法領域因“罪刑法定”原則的限制,通常不采用默示作廢的推定方式。
“默示作廢”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法律或文件因特定條件(如與新規定沖突、未明示延續效力等)而自動失效。結合不同場景,其含義可細分為以下兩類:
在立法層面,當新法與舊法内容沖突時,舊法雖未被明文廢止,但會因與新法沖突而自動失去效力。例如:
在非法律語境中,多指因客觀條件變化導緻文件/物品失去效用,例如:
建議具體場景中結合上下文判斷其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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