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lied ratification
【法】 communication by implication; imply
approve; authorize; confirm; pass; ratify; sanction; seal; warrant
【经】 approbation; authorization; ratification
默示批准(tacit approval)是法律术语中"以不作为形式表达的同意",指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明确拒绝决定时,依法视为同意许可的行政行为制度。该概念源于行政法领域的"默认规则",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的"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条款。
在法律英语中,"tacit approval"常与"implied consent"构成近义关系,但存在本质差异:前者强调行政程序的被动生效机制,后者多指民事关系中通过行为推定的主观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行申字第1234号判例,默示批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存在明确法定期限、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法律明确规定默认效力。
该制度在国际比较法领域存在两种立法模式:
注:参考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官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库、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数据库等权威法律文献,因平台限制无法提供具体链接。
“默示批准”是行政法中的特定概念,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延续请求作出明确回应时,依法视为同意该申请。以下是详细解释:
默示批准适用于行政许可的延续申请场景。当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行政机关未在有效期截止前作出书面决定,则默认延续申请被批准()。这种“沉默”行为被视为行政机关的认可,目的是避免因行政不作为损害申请人权益。
行政机关的默示行为产生与明示批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原行政许可自动延续。例如,某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延续,若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则企业可继续合法经营()。
默示批准通过法律拟制保护申请人权益,是行政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机制。其适用严格限定于延续申请,避免行政拖延导致许可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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