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ess abrogation
definitude; make clear; make definite; nail down
【机】 specific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经】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明确废除"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通过正式程序清晰、无歧义地终止法规、条约或条款效力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包含:1)书面化决策;2)溯及力的界定;3)替代性安排的说明。对应英文术语为"express repeal",区别于默示废除(implied repeal),强调立法机关通过颁布新法或修正案直接宣告旧法失效的立法行为。
根据《牛津法律术语词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egal Terms),该行为需满足三项要件:①废止声明须载明被废除法律的全称及编号;②生效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③保留条款中应明确过渡期安排。例如中国《民法典》第1260条对9部旧法的废止,完整符合上述要件。
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的立法技术指南指出,典型的废止条款包含三个要素:引用废止对象(identification)、生效时间(effective date)和保留条款(saving clause)。如《美国法典》第1编第109条的废止条款模板,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参考范式。
在条约法领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示范法第89条特别规定,条约的明示废除必须通过外交照会正式通知保管机关,且自保管机关收到通知之日起满180天生效。这一规则已被纳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
“明确废除”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指通过正式、清晰的方式宣告某项法律、制度、条款或权利终止效力。以下是具体解释: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依据,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以便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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