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ess abrogation
definitude; make clear; make definite; nail down
【機】 specific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經】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明确廢除"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通過正式程式清晰、無歧義地終止法規、條約或條款效力的行為。其核心要素包含:1)書面化決策;2)溯及力的界定;3)替代性安排的說明。對應英文術語為"express repeal",區别于默示廢除(implied repeal),強調立法機關通過頒布新法或修正案直接宣告舊法失效的立法行為。
根據《牛津法律術語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egal Terms),該行為需滿足三項要件:①廢止聲明須載明被廢除法律的全稱及編號;②生效時間應具體到年月日;③保留條款中應明确過渡期安排。例如中國《民法典》第1260條對9部舊法的廢止,完整符合上述要件。
美國國會法律圖書館的立法技術指南指出,典型的廢止條款包含三個要素:引用廢止對象(identification)、生效時間(effective date)和保留條款(saving clause)。如《美國法典》第1編第109條的廢止條款模闆,已成為各國立法的參考範式。
在條約法領域,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示範法第89條特别規定,條約的明示廢除必須通過外交照會正式通知保管機關,且自保管機關收到通知之日起滿180天生效。這一規則已被納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4條。
“明确廢除”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通過正式、清晰的方式宣告某項法律、制度、條款或權利終止效力。以下是具體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依據,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以便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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