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vendor leasing
vendor
【经】 bargainer; bargainor; seller; vendor
hire; lease; leasehold; rent; tenancy
【经】 leases; rental; tenancy; tenantry
"卖主租赁"是商业交易中的特殊模式,指卖方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后继续以租赁形式保留使用权的行为。该术语对应英文可译为"vendor leasing"或"seller's leaseback",常见于金融与法律文本中。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双重法律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卖主租赁同时受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束,卖方(即原所有者)需完成所有权转让,同时作为承租人向买方支付租金。这种模式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sale-and-leaseback transaction,被《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为"资产出售后立即回租的融资安排"。
风险转移机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IFRS 16)指出,卖主租赁使资产贬值风险转移至买方,但卖方可通过支付租金维持使用权。该模式被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
典型应用场景
参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报告》,卖主租赁多用于重资产行业:
该模式的法律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有专项说明,要求合同必须明确租金计算方式、租赁期限及资产评估标准。
"卖主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形式,其核心流程和特点如下:
定义与流程 卖主租赁是指制造商(即卖主)为促销设备,先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租回该设备,最终转租给实际使用者的交易模式。该模式涉及三方主体:制造商(卖主)、租赁公司(出租人)和最终承租人。
主要特征
双重交易结构
包含两次租赁行为:第一次是制造商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后租回,第二次是制造商将设备转租给终端用户。这种结构既帮助制造商快速回笼资金,又保留了设备的后续使用权。
促销目的
制造商通过该模式扩大销售渠道,尤其适用于高价值设备的推广(如工程机械、医疗设备等),解决买方资金不足的问题。
风险分担
租赁公司承担设备所有权的风险,而制造商仍可通过后续服务(如设备维护)与承租人保持业务联系。
与其他租赁的区别
与普通租赁不同,卖主租赁强调制造商主动发起交易,并通过租赁公司实现资金流转;而传统融资租赁更多由承租人直接向租赁公司提出需求。
法律与税务
涉及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双重法律关系,需明确设备所有权转移、租金支付等条款。部分案例中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如需具体案例分析或法律条文细节,建议通过专业法律或金融渠道进一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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