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ndor's lien
vendor
【经】 bargainer; bargainor; seller; vendor
【经】 lien; right of lien
卖主留置权(Vendor's Lien)是普通法体系中的一项法定权利,指卖方在未收到全部货款时,对已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保留法定担保物权的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卖方在完成标的物交付后,若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仍可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买卖双方可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该条款被视为卖主留置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形式。在英美法系中,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39-43条(英国立法网:https://www.legislation.gov.uk)明确规定了卖方对未付款货物的留置权行使规则,包括货物占有期间和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权利。
该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三个要件:1)有效买卖合同成立;2)标的物已实际交付买方;3)买方存在付款违约事实。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2条(康奈尔法学院法律信息网:https://www.law.cornell.edu)特别强调,当买方丧失清偿能力时,卖方可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法律中的一种担保物权,而“卖主留置权”通常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作为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形。以下是详细解释:
卖主留置权的含义
指在买卖交易中,卖方(债权人)因合法占有买方的动产(如货物),当买方(债务人)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时,卖方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例如,若买方未付货款,卖方可以暂时扣留已交付的货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般交易中的限制
普通民事交易中,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卖方因货物买卖合同占有货物,才能因货款未付行使留置权。
企业间的特殊规则
企业作为卖方时,即使动产与债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如买方拖欠其他合同款项),也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动产,以担保持续经营中的债权。
主要效力
实现流程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且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例如,同一动产若同时存在抵押和留置,留置权人优先获得清偿。
卖主留置权是卖方保护自身债权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在于合法占有动产与债权关联性。企业作为卖方时适用更宽松的规则,但需注意不得留置第三人财产。如需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款,可参考《民法典》第44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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