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endor's lien
vendor
【經】 bargainer; bargainor; seller; vendor
【經】 lien; right of lien
賣主留置權(Vendor's Lien)是普通法體系中的一項法定權利,指賣方在未收到全部貨款時,對已轉移占有的動産或不動産保留法定擔保物權的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賣方在完成标的物交付後,若買方未履行付款義務,賣方仍可通過法律程式主張對該財産的優先受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4條(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買賣雙方可約定标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該條款被視為賣主留置權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體現形式。在英美法系中,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第39-43條(英國立法網:https://www.legislation.gov.uk)明确規定了賣方對未付款貨物的留置權行使規則,包括貨物占有期間和貨物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權利。
該權利的行使需滿足三個要件:1)有效買賣合同成立;2)标的物已實際交付買方;3)買方存在付款違約事實。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702條(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網:https://www.law.cornell.edu)特别強調,當買方喪失清償能力時,賣方可在貨物交付後10日内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是法律中的一種擔保物權,而“賣主留置權”通常指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作為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情形。以下是詳細解釋:
賣主留置權的含義
指在買賣交易中,賣方(債權人)因合法占有買方的動産(如貨物),當買方(債務人)未按約定支付款項時,賣方有權留置該動産,并可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例如,若買方未付貨款,賣方可以暫時扣留已交付的貨物。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47條,留置權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般交易中的限制
普通民事交易中,留置的動産必須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例如,賣方因貨物買賣合同占有貨物,才能因貨款未付行使留置權。
企業間的特殊規則
企業作為賣方時,即使動産與債權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如買方拖欠其他合同款項),也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動産,以擔保持續經營中的債權。
主要效力
實現流程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約定,且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受償。例如,同一動産若同時存在抵押和留置,留置權人優先獲得清償。
賣主留置權是賣方保護自身債權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在于合法占有動産與債權關聯性。企業作為賣方時適用更寬松的規則,但需注意不得留置第三人財産。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44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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