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omano-Germanic family
Rome
a; an; each; one; per; same; single; whole; wholehearted
【医】 mon-; mono-; uni-
heart; mind; morals; virtue
【法】 jus voluntarium; voluntary law
attach; fasten; tie; corollary; series; system; department; feel anxious
relate to
【计】 Coset
【医】 series; system; systema
【经】 ratio control
罗马-德意志法系(Roman-Germanic Legal System)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其核心特征为以成文法典为基础,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性与系统性。该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经中世纪欧洲法学家的注释与重构,在19世纪德国法典化运动中形成现代体系框架。
从法律结构看,罗马-德意志法系包含三个基本维度:
当代该法系覆盖全球约60%的司法管辖区,中国近代法制改革亦受其影响。根据海德堡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的统计,现行有效的法典化立法中有74%采用罗马-德意志法系模式。
“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大陆法系的别称之一,其含义和特点可结合以下内容理解:
名称来源
该术语由“罗马”与“德意志”两部分构成,体现其历史渊源与发展脉络:
别称关联性
该法系因地域与法典特征不同而有多重名称:
法典化传统
法律以系统性、抽象化的法典为主要形式,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注重逻辑严密性。
法学理论主导
法律发展依赖法学家构建理论体系(如自然法学说),而非法官造法,司法活动严格遵循成文法条。
公法与私法分立
法律体系明确区分公私法范畴,民法典通常独立编纂。
主要适用于法国、德国及其曾殖民或文化辐射地区,如意大利、荷兰、日本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
“罗马一德意志法系”这一名称凸显了大陆法系从罗马法源头到近代德国民法典体系化的发展历程,以及法典化、理论化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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