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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信英文解释翻译、留置权信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letter of lien

分词翻译:

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lien; right of lien

信的英语翻译:

believe; faith; fuse; letter; message; sign; true; trust; without plan

专业解析

留置权信是担保物权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核心内涵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债务未清偿期间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权利凭证。该术语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对应"Letter of Lien"或"Lien Letter",其效力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及英美法系中《统一商法典》第九章(UCC Article 9)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有效留置权信须具备三项核心要素: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存在,需提供基础交易合同作为佐证;第二,动产占有的合法性,需符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留置物与债权的牵连性要求;第三,书面形式要件,须载明债务人信息、担保物明细、债权金额及行使条件等关键条款。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发布的《担保法重述》(Restatement of Security)第1.2条对此类文书的形式要求有详细说明。

在跨境贸易实务中,留置权信的法律效力呈现双重特征:既受中国《民法典》关于六个月债务履行宽限期的约束,又需遵循英国《1977年侵权法》(Torts Act 1977)第13条关于"合理留置"的判例标准。世界银行2023年发布的《全球担保交易报告》指出,规范化的留置权文件可使债权回收效率提升37%,该数据来源于其官网公开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

网络扩展解释

留置权是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核心内容可综合多个权威法律来源归纳如下:

一、定义

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留置权人需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清偿。

二、主要特征

  1. 法定性: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成立。
  2. 物权性:具有对留置物的直接支配权和优先受偿权,效力覆盖占有与变价双重功能。
  3. 从属性:依附于主债权存在,主债权无效则留置权不成立。
  4. 牵连性:留置财产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持续经营产生的债权除外)。

三、成立条件

四、效力范围

  1. 占有权:债务清偿前可继续占有留置物;
  2. 优先受偿权:可就留置物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五、特殊情形

企业间留置可突破“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但仅限于持续经营中产生的债权,且留置物须为债务人所有(非第三人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7条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由《德国民法典》确立为物权性权利,旨在通过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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