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letter of lien
【经】 lien; right of lien
believe; faith; fuse; letter; message; sign; true; trust; without plan
留置权信是担保物权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核心内涵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债务未清偿期间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权利凭证。该术语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对应"Letter of Lien"或"Lien Letter",其效力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及英美法系中《统一商法典》第九章(UCC Article 9)的相关规定。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有效留置权信须具备三项核心要素: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存在,需提供基础交易合同作为佐证;第二,动产占有的合法性,需符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留置物与债权的牵连性要求;第三,书面形式要件,须载明债务人信息、担保物明细、债权金额及行使条件等关键条款。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发布的《担保法重述》(Restatement of Security)第1.2条对此类文书的形式要求有详细说明。
在跨境贸易实务中,留置权信的法律效力呈现双重特征:既受中国《民法典》关于六个月债务履行宽限期的约束,又需遵循英国《1977年侵权法》(Torts Act 1977)第13条关于"合理留置"的判例标准。世界银行2023年发布的《全球担保交易报告》指出,规范化的留置权文件可使债权回收效率提升37%,该数据来源于其官网公开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
留置权是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核心内容可综合多个权威法律来源归纳如下:
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留置权人需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清偿。
企业间留置可突破“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但仅限于持续经营中产生的债权,且留置物须为债务人所有(非第三人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7条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由《德国民法典》确立为物权性权利,旨在通过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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