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atural rights
accrue; crude; rawness; unripe; give birth to; grow; living; procreate
student
【医】 bio-
and that; moreover
be provided with; have; possess; take on
【法】 possess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生而具有的权利"作为汉英词典术语,对应的核心概念是"natural rights"或"inalienable rights",指人类与生俱来、不可被任意剥夺的基本人权。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维度:
自然法理基础 其哲学渊源可追溯至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理论。洛克认为这些权利独立于政府存在,是"自然状态"下人类固有的权利。
法律实践体现 美国《独立宣言》将其表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表述成为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石。
国际共识框架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确立了该概念的普世性原则。
该术语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常标注为:
现代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强调,这类权利构成社会契约的先决条件,政府有义务通过立法程序予以确认和保护。其核心特征包括固有性(无需授予)、普遍性(不分种族国籍)和不可剥夺性(不得被任意废止)。
“生而具有的权利”通常指自然权利(或称天赋人权),即人因出生而天然享有的基本权利,不依赖法律或社会制度赋予。以下是结合相关信息的综合解释:
自然权利源于人类与生俱来的尊严和自由,主要包括: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公民出生即享有部分法定权利:
自然权利是理论上的“应有权利”,而法定权利需通过立法确认。例如:
“生而具有的权利”强调人的固有尊严,但具体范围需结合法律与社会发展。建议参考《宪法》《民法典》等权威文件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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